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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没有支付年假薪酬及遣散费被判监禁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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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从事资讯科技业的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年假薪酬及遣散费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昨日(十二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三个月及罚款四千五百元,并被命令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款项。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所有公司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年假薪酬及遣散费。

  上述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亦没有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年假薪酬,涉及款额合共约为十七万二千元。另外,上述雇主亦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劳资审裁处命令所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遣散费,涉及款额约为一万五千元。

  根据《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第31O(1A)条,雇主须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命令的期限内支付遣散费,如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未就雇主须付给遣散费的期限作出任何命令,则雇主须於命令缴费日期起计十四天内支付。根据《雇佣条例》第41D条,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违反《雇佣条例》第31O(1A)及41D条分别有关支付遣散费及年假薪酬的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於法。



2011年12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0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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