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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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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二月十八日)早上出席一个电台节目后回应传媒提问。以下为谭志源的谈话全文:

记者:(有意见指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有很大机会会违宪。政府提出再考虑有关建议时,在法律上有哪些立足点?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第一,政府就此未有任何立场,我们目前仍在内部研究的阶段,特别是最近有党派人士向我们提议,既然方案一的影响范围较小──因方案一是绝不影响市民的投票权的方案,但可能在参选权方面作适度的限制──希望政府可以循这方向再作研究。因为在谘询文件中,本来的限制是,任何议员在任期的任何一个阶段自愿辞职的话,在其余下的任期都不能参与任何的立法会选举。就这方面,有不少人士,特别是法律界方面认为这限制或会有点所谓「过龙」,而不是一个适度的做法。再加上若我们要进行立法会的补选,按法定的程序,一般而言大概需时三至六个月,若把有关限制规定在六个月或之内,其针对性会较强,影响性亦较低,主要是因为引起该次补选的议员自己不会参加该次补选而已。若该次补选是由某位议员经过自己的决定而引起的话,道理上他自己不参与该次补选,似乎对很多人来说都是理所当然的一回事。当然,我亦留意到最近有一、两位法律学者所提出的意见,所以现在我正寻求宪制方面的一些资深大律师的意见,初步的看法是认为这安排是可以再作研究的。关於法律理据方面,我们在发表报告时会详细罗列,亦希望届时有机会与立法会和法律界的人士一起探讨。

记者:有关安排始终会影响一个人的参选权,把限制定在六个月或同一任期内有何分别?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其实在全世界的所有民主地区,在投票权和参选权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的分别。在投票权方面的限制,在全世界也一样,相对来说较少。就市民行使其公民权利来投票方面,这在全世界,包括在香港的限制都较少。譬如在香港,只要是永久居民,及通常在港居住,则已是合资格的选民。在某些情况下,是有规范不可以投票的,但我们在近年亦已把规限放宽。譬如大家会记得,在囚人士以前是不可以投票的,这限制在数年前起已放宽,主要是就人权方面的考虑。相反来说,参选权在全世界很多地方都有一定的限制的,例如美国的总统选举。美国总统的候选人本身需要在美国本土诞生,方合资格成为候选人,但在选民方面则没有这种相应的限制,只要是美国公民就可。所以,对参选权的限制,全世界都是较高的,我相信其理据是因为,作为一个参选人,他日若成功当选,不论是作为总统、问责官员或是议员,在全世界而言,大家都会认为其职份、职责和责任重大,影响社会民生较多,所以对他们的要求相对会较高,亦是应有之义、理所当然的。所以参选权并非是绝对没有限制的一回事,相反来说我们需要适应该国家或地区对候选人参与的office,即其职份的要求来相应地加上。

  所以,在出缺的安排方面,市民对议员是有一定的期望的,期望议员能完成他在当选时对选民所作出的承诺,好好地完成其四年的任期,若期间他由於政治表态而自愿辞职的话,选民会觉得既然如此,该议员是否不应参与他自己所引起的补选,以至相应来说不鼓励他随便轻率地以选举制度作为在政治上发表意见的一个平台。在我们收到的意见书中,这意见是很清晰的,有六、七成的意见是希望政府可以做些事,不鼓励议员这样做。

记者:就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是否已与部分政党达成共识?而有关抽查选民登记资料方面,会否有人会走「法律罅」?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选民登记资料方面),若你还想到有什么好的点子可以做的话,请你告诉我,我是会再「加码」的。我数天前所提出的是初步的意见,我明日下午会到立法会与议员再讨论,就该五项措施看他们是否每项都同意,还是希望我们会就部分作调整。已有议员向我提出会否作一些调整,举例说若选民没有住址证明,除了律师、太平绅士及十八区的民政事务处外,是否有其他第三者可以见证其法律声明,他们也有另一些看法,这些意见我们在明日下午的会议会以开放的态度聆听。正如我刚才说,若你有其他点子,请告诉我。

  另外,就有关立法会议席出缺的机制方面,我以前也提过,第一,需要在政策上保障市民的投票权,同时亦做到一些安排,使议员不能轻率地引发补选。第二,在法律上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理据基础抵御司法覆核的挑战。第三,要市民大众觉得这安排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同时在立法会也要取得足够票数才行,若没有足够票数就什么都不用谈了。要达到这数个目标或通过这些关卡也不是容易的,所以事缓则圆,任何建议也要先慢慢想清楚。

记者:刚才你提到政治助理的薪酬应予以调整,你的意思是应该加还是减?是出於什么原因?及以什么标准来制订薪酬的标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因为我局是负责政治委任制度的,所以就这方面我在过往的一段日子收到不同的意见。有比较多意见认为政治助理的起薪点及其职级的五个增薪点,可能与年资相若的公务员对比时是过高;再加上就其工作性质,是否需要这样的起薪点或入职薪酬水平,这方面是有意见指有需要作出调整的。调整的方向当然是调低而非调高。但若真是作出调整时,应调整至什么水平,这方面可以再研究。

  另一个近期收到的意见是认为,可以给予局长一笔过拨款作招聘特别助理之用。相关局长可以运用该笔拨款招聘一些可能在地区竞选中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士,或在管理、行政甚至是在政治联系方面较强的人,甚或他可以招聘两甚至三位特别助理,分别为他做不同的工作,譬如一些可以为他做新媒体网络的工作、另一些可以做与青年团体联络的工作、再有一些可以负责地区选举或与地方团体联络的工作,这当中可以有灵活性,这方面的意见我们也收到。但我要说一句,这是下一届(政府)的事情,所以要待三月二十五日下任行政长官选出后,视乎他有什么意见,再因他的看法来决定是否这样做。

记者:新的政治助理因是新入职就可以再厘清其角色功能,但现存的又怎样处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现有的政治助理与我一样,任期都是至明年六月三十日为止,所以到了明年七月一日,不论是人选或薪酬都可以有调整的空间,这都是换届的正常做法。

记者:就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方面,你刚才说市民对四个方案都没有明显的意向,若政府现在具体提出循方案一的方向去做的话,是否可以得到市民的认同?另外,你说其他国家也有限制参选权,但有没有国家如你所提出的限制人民参选的时限?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留待谘询报告再详细论述。但在我的印象中,其他民主国家的议员很少会很轻易地自动辞职、然后再参与同一选区的选举以表达政治宣言这做法。在外国民主成熟的国家,政治人物是不会轻易这样做,因这样会很容易令人觉得他滥用机制,到最后会遭选民放弃,所以在外国地方是很少出现这情况的。香港则比较特别,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然而,我重申,政府尚未有决定。但我们在政策上,起码我自己是如此,是希望能汲取过去半年市民的反应,希望能保障市民的投票权,这是我比较大的一个原则。当中有什么是可以做,以不鼓励议员随便辞职,似乎方案一能达致这目标也不一定,但仍要看法律上是否稳妥,市民是否接受,在立法会能否取得足够票数等,这数方面还要处理。

记者:是否其他国家没有这情况?因为香港也不是全面普选的,所以你以其他民主国家作比较未必恰当。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因为立法会出缺的安排是针对一人一票选举的议席,而去年立法会地区直选的五席,在这情况下也是牵涉全港三百五十万选民的事情,所以我刚才以此为譬喻。当然,其他国家方面,我们还要详细来看,但在我印象中,这些情况──即有议员随便辞职再引发补选,再参加议席的补选──这在外国议会的经验来说,在实际的政治事件来说,在我印象中以往是很少会发生的,因为我相信市民不会希望政治人物轻易做出这样的举动。但我们现在要处理的并非政治的事,而是一些法律上的事,所以如需有任何进一步限制的话,要先看法律方面是否稳妥。

记者:其他国家是否没有时限的限制?另外,你说四个方案都没有明显的意向...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谘询文件也有提及外国一些议会的做法,就是如有出缺可能会用原有名单作递补,也有另一些议会会把议席悬空,在外国是有这样的情况。方案四即是把议席悬空,但香港的情况较特殊,有些不同,因为《基本法》附件二定明立法会有六十席,若一直悬空的话,有法律意见质疑这是否与《基本法》附件二的条款有抵触。所以外国这方面的经验,香港未必用得上。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1年12月18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6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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