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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1年公司条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修订)公告》的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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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公司条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修订)公告》(《修订公告》)的总结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修订公告》是建议根据物业权益是否属於物业业务,实施不同估值规定。我想再次强调,政府完全同意保障投资者的重要性,而《修订公告》的建议并不会影响投资者保障。相反,有关建议能使香港的规管要求更接近国际市场的做法,并向投资者提供更有用、更聚焦的资讯,方便他们作投资决定。
 
  刚才亦有不少议员指出,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均没有要求上市申请人须就每项物业进行估值。美国及澳洲根本没有要求上市申请人须对物业进行任何估值。英国及新加坡亦只要求对重大或主要物业进行估值。国际会计准则亦无规定须对属於非物业业务的物业进行估值。

  就属於非物业业务的物业(例如某零售集团店铺或某厂商厂房的租约)而言,根据《修订公告》的建议,上市申请人无须为此等物业进行估值,但如任何属非物业业务的个别物业权益的帐面值占集团资产总值百分之十五或以上,则仍须为该物业作出完整的估值报告。

  就物业业务而言,根据《修订公告》的建议,所有属物业业务的物业均须提供完整的估值报告,除非个别物业的价值不超过集团资产总值百分之一,而这些获豁免物业的总值也不超过集团资产总值的百分之十。

  因此,《修订公告》的建议使香港进一步向国际规定靠拢,新规定仍较国际规定严格,更不会影响投资者保障。
 
  另一方面,很多国际及大型内地企业在全国甚或世界各地都有数以千计或万计的生产或销售点。若《修订公告》不获通过,很多原本有兴趣来港上市的公司也可能会失去来香港上市的意欲,大大削弱香港为国际上市平台的竞争力。

  因此,废除《修订公告》对保障投资者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均没有好处。我们重申反对废除《修订公告》的议案。

  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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