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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1年公司条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修订)公告》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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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公司条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修订)公告》(《修订公告》)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现时,每份向公众作出股份或债权证要约的招股章程,均须遵从《公司条例》(第32章)的多项规定。其中一项规定是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如在物业方面的权益的价值超过集团资产值百分之十,或不少於三百万港元,则须就集团在土地或建筑物方面一切物业权益作出估值报告,列载相关资料。
 
  有关规定是在近四十年之前根据《1972年公司(修订)条例》订立。除了已经过时之外,现行规定并无根据物业权益是否上市申请人的核心业务而加以区分,以致上市申请人须就大量与核心业务无关的物业权益进行估值,费时失事。在招股章程内提供大量这些与上市申请人核心业务无关的物业估值资料,对投资者亦无帮助。相反,这做法只会使重要的资料变得冗长而不清晰,令投资者难以专注於重要资讯。

  例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较早前向小组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提到,一间从事采矿业务的跨国公司在30个司法管辖区拥有大约2,500项物业权益,全部都属非物业业务。若要为该公司所有物业权益进行估值,成本约为300万美元,而在招股章程内须列载的估值报告约有2,000页。

  《修订公告》旨在根据物业权益是否属於物业业务(即持有、购买或发展物业以作售卖、出租或保留作投资之用),对物业权益实施不同估值规定。
 
  至於涂议员建议限制获豁免的非物业业务权益的累计总值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值的某个百分率,例如百分之十五,由於只要触及该上限,上市申请人就必须对所有非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进行估值,包括一切细小或估值为零的物业,因此,有关建议不能达到《修订公告》使上市申请人无须就非物业业务权益的物业进行估值的目的,也不符合根据物业权益是否属於物业业务来实施不同估值规定的原则。
 
  亦有议员关注到公司物业的用途及其核心业务可能会随时间改变,例如厂房土地或可出售以兴建房屋。我想指出其他主要市场均没有根据土地的潜在发展用途来要求上市申请人就有关物业进行估值,因为估值是根据物业的现有用途来进行。此外,《公司条例》规定上市申请人必须确保招股章程载有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合理的人能在顾及所要约的股份或债权证的性质、公司的性质以及相当可能考虑收购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人士的性质后,对於在招股章程发出的时候该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成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
 
  根据《修订公告》的建议,上市申请人仍须为获豁免物业权益在招股章程内以概览形式提供此类物业权益的资料,包括总数目、性质、概约面积范围、用途及所在位置的一般描述。有议员提到,概览过於空泛,连地址也没有。

  我们认为,对於那些并非与上市申请人核心业务有关的物业权益而言,以概览形式提供有关资料,更有助投资者掌握重要信息。例如,在概览中列明某项物业权益在於某省市的商业中心区的一般描述,比列出某项物业权益的详细地址对投资者而言更具意义。
 
  有议员建议,如废除《修订公告》,上市申请人可继续向证监会申请,要求按个别情况给予豁免。我想强调这种安排会削弱香港作为国际集资中心的竞争力,并不能取代《修订公告》。首先,上市申请人无法确定是否会获得豁免。此外,上市申请人亦需花费大量资源和时间对其拥有的所有物业作出全盘分析拟备豁免申请文件。如上市申请人在获得豁免后,但在正式递交上市申请前,其所持有的物业权益有所变动,上市申请人须更新其豁免申请文件,并重新递交豁免申请。这对於整体上市计划的部署是一大障碍。协助公司上市的顾问亦有可能因为这方面的疑虑或怕麻烦,而建议有关公司到其他市场上市,大大削弱香港为国际上市平台的竞争力。
 
  政府完全同意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修订公告》并不会影响投资者保障。相反,有关建议能使香港的规管要求与国际市场的做法更靠拢,并向投资者提供更有用更聚焦的资讯,方便他们作出投资决定。如《修订公告》得以订立,我们的估值规定,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仍是最严格的。因此,我们反对废除《修订公告》的议案。

  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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