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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回应甘乃威议员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动议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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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甘乃威议员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很同意刘健仪议员刚才提及的论点,尤其是她对於整体问题的分析,因为关於社会接受,是需要平衡对各方面的影响。特别她提到香港是法治的地方,刚才汤家骅议员都有提到,我们需要相信法庭能作出恰当的惩处。所以刚才甘乃威议员只是提及罚款额及监禁期,而没有考虑到案情,是不公道的,因为我们一向信赖法庭是能作出恰当的处罚。
  
  甘乃威议员亦有就第14条提出修正案,建议增加毒驾罪行的最高监禁期及最高罚款,由政府建议的三年及二万五千元,增加至五年及五万元。另外亦建议把拒绝接受药物测试或拒绝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罪行的罚则相应提高。

  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建议,毒驾或药驾类别罪行,包括「零容忍罪行」、「毒驾罪行」,以及「药驾罪行」的最长监禁期和最高罚款额应分别为三年及二万五千元。甘乃威议员刚才表示有不理解之处,我现作解释。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种类繁多,包括具有广泛医疗用途但同时遭滥用的危险药物。如采用两位议员的建议,即只增加「毒驾罪行」的监禁期和罚款额而不增加「药驾罪行」的罚则,一些原来吸食指明毒品的司机,因为很多时他们不只吸食一种K仔(毒品),他们会吸食其他有药性,即滥用一些药物作为吸毒。他们为了逃避犯上这些罪行,而改为服用其他毒品或滥药,后果同样危险,我们是需要明白的。我就这方面曾请教一些医生,现时除了K仔外,另外有一种叫「杜虫药」,是有药用成分,但亦有很多吸毒人士开始滥用此药物,相信我们需要明白吸毒及滥药对道路安全同样具危险性。甘乃威议员可以请教潘佩妤议员有关滥药的最新情况。我想指出,只增加「毒驾罪行」的监禁期和罚款额而不增加「药驾罪行」的罚则,会令我们为阻遏各项毒驾和药驾罪行所建议的整体罚则有欠完整性和削弱其效果。故此,甘乃威议员的修正案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我们认为并不可取,我恳请议员不要支持甘议员的修正案。

  各位议员,《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毒驾和药驾罪行的监禁期和罚款额不但彼此一致,而且与酒后驾驶类罪行的罚则,不论是第1、2或3级,以及危险驾驶罪行的监禁期和罚款额均相同。这些罪行从其后果和司机的驾驶方式来看严重程度相若,即它们涉及的驾驶方式均可能危害司机本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这是我们对「相称性」的基本看法。为「毒驾罪行」订立更高的监禁期和罚款额而不同时修订其他罪行的罚则会影响各项罪行罚则之间的比例和相称性,显然并不恰当。如我们接受议员的建议,我们必须考虑提高药驾和危险驾驶罪行的罚则,以维持整个规管制度的完整性和效用。提高药驾和危险驾驶罪行的监禁期等罚则对驾驶人士,包括运输业界等的影响相当大,如果我们真的要这样做,为公道起见,必须重新谘询公众,这样必定会延迟《条例草案》的通过和建议措施的落实。我们若要增加其他交通罪行的罚则,必须经过审慎考虑,要有强烈的理据支持,并取得社会共识,才可施行。

  我们同意市民大众的意见,即毒驾行为应予以遏止,而毒驾司机亦应更长时间被禁止在路上驾车。为此,我们已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订明特别长的最短停牌期,即首次定罪停牌至少五年,再次定罪停牌至少十年,并订明相关因素,以供法庭就毒驾罪行在指明情况下作出终身停牌的命令。我必须指出,如有证据,毒驾司机亦可能会被当局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控以其他罪行,例如管有危险药物或贩运危险药物,罪成者可被重判,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如被裁定管有危险药物罪名成立,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7年;如被裁定贩运危险药物罪名成立,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终身监禁。这些惩罚应具足够的阻吓作用。因此,我们痛恨毒驾之余,应紧记尚有其他法例去惩处这些人。

  《条例草案》就各项毒驾或药驾罪行所建议的罚则,与海外司法管辖区对类似罪行所施行的罚则相比,可说属於最为严厉的。刚才刘健仪议员已替我说明了新加坡、英国和澳洲等地方的情况,法案委员会亦有考虑过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罚则和罚款额。我们认为建议的各项毒驾或药驾罪行应尽早实施,以严厉打击有关不负责任的驾驶行为。当局会检讨有关条文的成效,并视乎需要考虑进一步更改或优化措施。

  主席,我们在《条例草案》建议的罚则是有效的,并且已平衡各方面不同的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性和后果、与其他罪行罚则的相称性,以及公众的意见等。基於上述的原因,我们不赞成甘议员就第14条动议的修正案。

  我请议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及反对甘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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