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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修正《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部分条文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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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正《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11、12及19条,以及增补新订第14A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11、12及19条,以及增补新订第14A条。

  第11条的修正案是改善现行法例第39B(10)(b)条的中文本,令到该中文本清晰易读和更准确。

  第12条的修正案是改善草拟方式,目的是更清楚表达警务人员只可向医生要求,从那些被怀疑酒后驾驶、毒驾或药驾,而没有能力给予有效同意的人抽取血液样本。

  第19条的修正案是技术修订,我们建议将附表1A「甲基安非他明」代以「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使这种指名毒品在条例里的描述,与第134章《危险药品条例》所采用的描述一致。

  第14A条是将现行条例第69A(2)有关「监禁期或羁留期届满」的提述改为「完成监禁期或拘留期」,目的是令有关提述与《条例草案》第16条的提述一致,以免产生混淆。

  上述的修正案为优化《条例草案》而提出,均属技术性修订,并没有改变《条例草案》的原意。请议员支持上述的修正案。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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