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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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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及各位委员,仔细审议《条例草案》并提出了一些有助完善《条例草案》的宝贵意见。我们已根据这些意见草拟修正案,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的修正案。

  政府十分关注近年司机在毒品或药物影响下驾驶的情况。去年涉及毒驾或药驾的拘捕个案共84宗,今年一月至十一月的数字为48宗,分别是二零零九年数字的七倍及四倍多。当中涉及交通意外的分别有12宗及5宗。在拘捕的个案中,约九成涉及氯胺酮,其余涉及可卡因和大麻等毒品或药物。虽然现行《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第39条已订明,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汽车,而该人当时是受药物的影响,其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即属犯罪;但法例并无条文规定怀疑干犯该罪行的人士须提供血液或其他体液样本作药物分析,令控罪难以证明。

  社会已有共识,支持政府严厉打击毒驾和药驾,议员亦期望政府引入更严厉的管制及尽快推行措施。我在去年年初毒驾个案开始飙升的时候宣布,政府会尽快拟备打击毒驾及药驾的建议,运输及房屋局的同事亦立刻展开有关工作。局方随即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联同保安局、警务处、运输署、政府化验所、徖生署和医院管理局等,共同研究如何透过完善现行法例打击毒驾及药驾行为。工作小组参考了外地法例,并前赴有实际执法经验的澳洲维多利亚州省及英国,实地了解当地警方如何执行损害测试,以及深入了解滥药对驾驶能力的影响。我们在完成研究后,於去年七月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打击毒后及药后驾驶的初步建议,并谘询运输业界、有关委员会、团体和公众。在团体方面,我们分别谘询了交通谘询委员会、道路安全议会、医护和药剂专业团体的意见,所得回应均非常正面。谘询反映社会支持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毒驾及药驾。完成公众谘询后,我们全速草拟《条例草案》,於3个月内完成草拟工作,并在今年五月得到行政会议同意,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一篮子的建议,对毒驾及药驾实施更严厉的管制,并赋予警方打击毒驾及药驾的有效执法权力,以及作出其他相关修订。以下我会介绍《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

  第一,我们建议增订毒驾「零容忍罪行」。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吸食氯胺酮等毒品即属犯罪,会被重罚。鉴於市民希望重罚吸食毒品后驾驶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该等行为严重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我们建议增订新罪行,禁止吸食任何指明毒品后驾驶的行为(简称「零容忍罪行」)。根据该罪行,司机即使没有任何受毒品影响的征状,只要血液或尿液含有指明毒品,不论浓度,即属犯罪,罚则与酒后驾驶第3级刑罚一致,即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亦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於两年,再次定罪停牌不少於五年。根据这新订罪行,指明毒品为以下六种常被滥用药物:海洛英、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该等药物属毒品或危害精神毒品,可严重损害服用者的驾驶能力。《条例草案》附表1A所载的指明毒品列表会不时修订,以反映滥药趋势的转变。

  第二,我们建议在《条例》下增订新的条文,订明在任何指明毒品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控制汽车的程度,即属犯罪(简称「毒驾罪行」),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并须承受严厉的停牌惩处。如属首次定罪,可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则不少於十年。毒驾属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在谘询期间,有团体提出应令毒驾司机在犯事后短时间内不能在马路上驾车,因他们可能需戒毒,而长的停牌期可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我们采纳了意见,把「毒驾罪行」的最短停牌期订在所有《条例》内的交通罪行中最高的水平,与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建议最短停牌期看齐。我们更建议在法例中订明,如违例者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经考虑犯罪情节和违例者的行为后,认为不宜容许该人继续驾驶汽车,则除可判处相关罪行应有的罚则外,还可判处该人终身停牌。这建议一方面可维持强制最短停牌期的现行做法,另一方面则订立可作出终身停牌令的因素。我们向社会传达一个明确信息,就是对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重犯者,法庭或裁判官可考虑判处终身停牌。

  第三,我们建议在《条例》下增订新的条文,订明任何人驾驶时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影响,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即属犯罪(简称「药驾罪行」)。罚则与酒后驾驶第1级刑罚一致,即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亦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於六个月,再次定罪停牌不少於二年。有关的定义是他妥当地驾驶汽车的能力当其时受损,以及其血液或尿液含有相关药物的浓度通常会使人不能妥当地驾驶。为保障已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药驾的司机,我们建议订明免责辩护条文:即任何人如按医护专业人员或药物标签的指示,服用或使用合法取得的药物,但他不知道,而按理他亦不能知道所用药物会使他没有能力妥当控制汽车,他可据此提出免责辩护。

  第四,为有效执行毒驾及药驾罪行的法例,我们建议加入条文,赋权警方要求怀疑曾吸食毒品后驾驶或在毒品或药物影响下驾驶的人士接受初步药物测试。初步药物测试的目的,是提供科学根据和客观基础,让警务人员决定是否须要求司机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样本进行药物化验分析;该等药物化验分析十分重要,因为有助确立被告曾否服用药物,以及曾服用药物的浓度。我们参照在打击毒驾及药驾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外国地区的做法,建议采用以下的初步药物测试,即(i)识认药物影响观测(简称「影响观测」)、(ii)快速口腔液测试和(iii)损害测试。至於程序方面,警务人员完成影响观测后如认为司机受药物影响,可要求司机进行快速口腔液测试及/或损害测试。快速口腔液测试能检测低份量的药物,是针对「零容忍罪行」的有效初步测试。由於快速口腔液测试所涉及的技术仍未成熟,而物色和测试适用於香港的测试仪器需时,我们会在执法初期以影响观测及损害测试作为主要的初步药物测试。若有合适及可靠的口腔液测试仪器,我们会尽快引入使用。

  我们建议警方可在下列任何一个情况下,要求司机接受一项或以上初步药物测试:

(a)警务人员怀疑该司机在药物的影响下驾驶;
(b)该司机涉及交通意外;或
(c)该司机驾驶汽车时干犯交通罪行。

  任何司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接受初步药物测试,即属犯罪。惩处与「毒驾罪行」罚则一致。

  第五,要确定涉嫌人士曾否服用药物和曾服用药物的浓度,便需对该人的血液或尿液样本进行药物化验分析。化验分析的结果会成为检控毒驾或药驾罪行的重要证据。我们建议赋权警方,如快速口腔液测试显示任何人的口腔液含有指明毒品,或损害测试显示他当其时驾驶能力受损,或他因医学上或其他理由不能接受初步药物测试,则可要求他提供血液样本及/或尿液样本,以作化验分析。拒绝提供所需样本进行化验分析,即属犯罪,惩处与「毒驾罪行」罚则一致。

  第六,由於药物和酒精在人体迅速代谢,我们需要确保及时从怀疑曾喝酒或服药的司机身上抽取血液样本,以作佐证。经参考外地做法,并衡量人权与公众安全等因素后,我们建议,如怀疑毒驾或药驾的司机无法有效同意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警务人员可提出要求,而如医生亦认为合适,可从受疑人身上抽取血液样本。当受疑人回复至可表示同意的状况时,警方会要求他同意其血液作化验;如拒绝有关化验即属犯罪。

  第七,我们建议,如受疑司机不能通过快速口腔液测试、经损害测试评定为驾驶能力受损、或拒绝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样本,则须把驾驶执照交由警方保管24小时,因为他们不适宜立即驾驶汽车。我们提议这做法也适用於经举证呼气测试显示体内酒精水平超过订明限度,或拒绝接受检查呼气测试或举证呼气测试的司机。如司机拒绝交出驾驶执照或在交出驾驶执照后驾驶汽车,均属犯罪。

  第八,我们亦建议一些相关修订。目前,任何人被裁定危险驾驶(危驾)引致他人死亡,可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十年;如属首次定罪,可被停牌不少於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於五年。新订毒驾罪行设有较长的停牌期,我们认为有需要相应延长危驾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停牌期,即首次定罪,停牌期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则不少於十年,以反映该项罪行的严重性。一如毒驾罪行,我们也建议在法例明文规定,法庭可按情况作出终身停牌的命令,取消重犯者持有或申领驾驶执照的资格。

  第九,根据现行法例,申领商业车辆正式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的人士,如在紧接申请之前五年内,曾被裁定危驾引致他人死亡,或违反现行《条例》第39条所订罪行(即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则失去申请上述驾驶执照的资格。此外,任何人如被裁定干犯上述两项罪行,该人不会获发、获准续领或持有驾驶教师执照。因应酒后驾驶以及其他严重交通罪行先后订立,我们建议,被裁定干犯毒驾及药驾罪行、酒后驾驶罪行或危驾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行的人不能申请商业车辆的正式驾驶执照,他们亦不能持有、申请或续领驾驶教师执照,目的是要确保商业车辆司机和驾驶教师的质素。我们亦建议,在《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加入新的毒驾及药驾相关罪行,订明任何干犯该等罪行者会被记违例驾驶分数十分。

  主席,在谘询期间,有司机团体表示担心服用医疗药物会令他们无辜地负上刑责,并对损害测试的施行表示关注。我们向他们解释,采用损害测试旨在识别受药物严重影响以致无法妥当控制汽车的司机,而大部分医疗药物如按照医护专业人员或药物标签的指示服用,均不会令司机的驾驶能力受损至不能妥当控制汽车的程度。损害测试是有科学根据的测试技术,并已在一些先进国家和地方长期和广泛采用。我们会确保所采用的损害测试是适合香港的情况和有严谨的操作程序,才会正式使用,司机们不用过分担心。

  另外,有团体要求当局搁置提高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最短停牌期的建议。我们已向他们解释,有关建议的目的,是要维持严重交通罪行的罚则的一致性,是必须的,否则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最高停牌期,将低於「毒驾罪行」,造成各严重交通罪行之间的惩处不合比例和不相称的情况。

  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的建议已适当平衡了社会各方不同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刚才多位议员都表示支持我们的大方向,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让有关的措施可以尽快落实,使我们能够有效遏止毒后及药后驾驶。

  如《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政府会尽快提交两项所需的附属法例,即生效日期公告及有关损害测试的公告予立法会审议。警方和各有关部门会随即进行预备工作,包括在警署提供进行损害测试的设施配套等。上述两项公告最快可在明年初提交立法会,审议期会在明年第一季内结束。我们会在附属法例审议期间进行上述的预备工作,希望附属法例的审议期完结后,打击毒驾和药驾的各项措施可在明年第一季落实。我们会同时进行适当的教育及宣传工作。

  主席,至於郑家富议员及甘乃威议员提出的修订,会衍生罚则相称性(的问题)及(令人)混淆(以为)吸毒以及滥药并非同样引起道路安全这些问题,我会在稍后我们讨论具体修订时详细交代。

  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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