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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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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自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制度於二○○○年实施以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积金局」)一直透过行政制度规管强积金中介人的销售及推广活动,相对强积金的销售及推广主要是以雇主为对象,这是恰当和相称的做法。惟预计雇员自选安排的实施,即计划成员可以最少每年一次,把其现职所作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转移至他们选择的强积金计划,受托人向超过250万名计划成员进行的销售和推广活动会更趋频繁。加上二○○八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公众对保障投资者的期望日益提高,我们认为审慎的做法是在落实雇员自选安排前,先加强规管强积金的销售及推广活动。这安排在我们早前就条例草案进行的公众谘询中,普遍获得肯定。

  在上述背景下,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强积金中介人法定规管制度,保障超过250万名强积金计划成员的权益。条例草案清晰厘订了受规管的强积金中介人活动,包括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就强积金计划作出关键决定;或就指明事宜,提供意见。条例草案进一步订明任何人如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而进行受规管活动,即属违法。而就注册强积金中介人,条例草案则引入了一套全面的注册制度,包括取得注册的资格及程序,注册中介人必须遵守的操守要求,与相应的监管调查权力,以及纪律惩处和上诉机制。

  在规管架构方面,考虑到现时绝大多数强积金中介人以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为主要业务,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只是附带业务,而他们分别受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保险业监督(下称「保监」)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监管,我们建议沿用现时机构为本的规管模式,加以完善,让规管资源有效运用。同时,对从业员而言,由於已经熟悉现有规管模式,他们将无须重新适应,合规成本也得以尽量减低。此举有助尽早落实雇员自选安排,促进市场竞争及减低强积金计划收费。作为一个参考,根据截至二○一一年十月底的强积金总资产值估计,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后可转移的强积金资产,将由占强积金总资产值的约39%增至约67%。

  具体而言,积金局会负责管理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事宜,就注册强积金中介人须遵从的法定要求发出指引。金管局、保监和证监会则获赋予法定角色,担当前线规管机构,负责监管和调查分别以银行业、保险业或证券业为主要业务的强积金中介人。它们会适当地将调查期间所收集的资料,交予作为单一纪律惩处机构的积金局考虑,积金局会在考虑有关资料及中介人陈述后,如确定该中介人未有合规,可施加纪律处分。

  为配合安排,我们会有多项措施,确保规管的一致性及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这包括:将所有有关强积金中介人注册及纪律处分的上诉,统一交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处理;在法例以外,透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协定积金局和前线规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能的详细安排;由积金局与所有前线规管机构设立定期联络机制,加强沟通;设立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检讨积金局和各前线规管机构的执法程序,确保行使规管和调查权力方面的内部程序一致;以及由积金局一站式接收所有关於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的投诉。

  主席,我们於本年三月就立法建议发表文件,谘询公众及财经事务委员会,并於七月公布了谘询结果。总的而言,大部分回应者对建议的规管模式不持原则性的异议。而我们上述的措施亦已适当地吸纳了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

  在进一步完善规管架构的同时,我们亦需顾及业界的运作。根据积金局的资料,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共有485间公司和30 491名个人,透过行政规管安排登记成为强积金中介人。条例草案建议容许在法定制度实施前,已向积金局作出有效登记的强积金中介人,继续从事强积金中介人活动,为期两年。惟期内它们必须遵从新法定制度下的操守要求,并在违规时受到纪律惩处。在过渡期结束前,它们必须在按新法定制度的要求,提出注册申请。为方便顺利过渡,积金局不拟在新法定制度实施的最初数年,收取注册费和年费,而日后厘定收费水平的建议,亦会进行谘询和所需的立法程序。

  配合雇员自选安排的实施,除了加强规管麹积金中介人外,由於预期转移累算权益个案可能会大幅增加,条例草案亦赋权积金局设立电子平台,以加强权益转移的准确性及安全性,和缩短处理的时间。

  另外,回应公众对雇主拖欠供款的关注,条例草案将雇主未有按照法庭发出的判令,缴付拖欠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费,列为违法。另外,现行法例下,如雇主未有在法定时限内为雇员作出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已属违法。为确保有关雇主会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偿还欠款,条例草案进一步订明,如雇主持续没有为雇员作出供款,可被处以每日罚款。

  主席,如条例草案在本届立法会会期结束前获通过,条例草案下的中介人规管安排及加强打击雇主拖欠供款的措施,将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而雇员自选安排亦可於该日开始实施。政府会全力配合法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同时,积金局正拟备新的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并会继续推行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雇员自选安排的认识。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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