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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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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二月十四日)早上出席两个电台节目。以下为谭志源在其后回应传媒提问的谈话全文:

记者:想了解替补机制在完成公众谘询工作后,局方的工作情况?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的公众谘询工作在九月底完成时,我们收到大概三万一千份的书面意见书。在收到的意见书中,初步的分析是,大概有接近七成左右的意见书认为政府应该修改法例或采取措施防止再有类似滥用的情况出现。但在具体的意见方面,这些意见书的倾向是并不明显的。我们在谘询文件中提出了四个方案,其中的方案三及方案四的支持度是较低。在四个方案中,方案一获得较多的支持。方案一是:在任何情况下,若立法会议席有出缺的情况,一概会进行补选。但若是在条例下的自愿辞职的情况,相关的辞职议员在某个时限内是不可以参与选举,这方案在四个方案中得到较多支持率。话虽如此,这方案所得的支持度都只是相对而言,占收到的意见书的数目、比例都比较少,换言之,这项意见是不突出、明显的。同时,在过往大半年,我们留意到社会上有不同的机构进行了民意调查,超过一半是认为政府需要实行一些措施来堵塞漏洞,但具体而言亦不是太明显的。局内同事现正在进行草拟谘询报告的最后阶段,我希望他们可以尽快向我提交。在我们审阅完毕后,有关报告仍需要通过一些内部程序,例如我们需要决定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若是牵涉政策上的改变,甚或是需进一步修改法例,则我们需要得到行政会议的同意,然后再向立法会交代。这个程序是需要一些时间的。政府,特别是局方仍未有任何的倾向性的做法,我们会先仔细研究同事向我提交的报告后,再决定下一步应提出什么方向。

记者:有议员早前曾表示若有议员自愿辞职就可能在半年内不可以再参与选举,局方会否考虑这个安排?另外,想问有关选民登记制度方面,区议会选举后局方接获了多少宗投诉?转介了多少宗到执法机关?涉及什么类型的投诉?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政府提出的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的谘询文件的方案一是:余下的立法会任期都不能参与选举。在此过程中,我们当然有谘询政府外及内的法律意见。初步的看法是,若在余下的任期不可以参与任何的选举,可能是过度的措施。因为我们要确保任何的措施都是可以抵御法律的挑战,特别是司法覆核方面,所以在法理上,最重要是有合理的政策目标,而推出的措施亦必须要合理和合乎比例,即是适度的安排。因此,有些意见认为,如果限制的时间较短,例如数月的时间,在法例上的基础会较为稳固。我亦留意到最近有部分党派议员提议以六个月为限,我们会与法律意见一起再参详。
  
  就你的第二个问题,在过往的两、三个星期,选举事务处从两个方向收到一些投诉或举报,包括各传媒和报章所刊载的事件,及选举事务处直接收到的投诉数字。这两方面加起来的每一个个案,选举事务处会跟进。截至前日下午为止,约有三千名选民牵涉其中。当中有三分一,即约一千人左右,经过过去两、三周的查核后证明没有违反任何选举规例,所以没需要作进一步跟进。另外的三分一是已根据法例获发书面查讯,要求相关的选民提供进一步的确定和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在限期后收到部分回覆,有些已提供足够证明,有真确的地址,这些个案亦不需要进一步跟进。另有一些以书面回覆,确认他们的地址已不再是他们的地址,这些个案选举事务处会作出适当的跟进。有一些是完全没有回覆的,选举事务处在审核后,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会转交予警方或廉政公署跟进。事实上,除了两个执法机构早前已公布的个案外,选举事务处亦有转介其他个案予执法机构跟进。另外尚有三分一的个案现时仍在查核中,需要作进一步的跟进,这就是有关的三方面的数字。

记者:(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谘询报告)何时会公布?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现时谘询报告已在最后的草拟阶段,我的同事告诉我应可在短期内向我提交。我为人比较性急,希望他们可以越快越好,但由於负责选举事务的同事在这段期间既要处理区议会选举,又要处理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和选民登记事宜,手上的工作比较多,我希望在本月内可以收到他们的草拟报告。收到后我会再决定下一步怎样做,而在决定下一步的工作后,我当然要完成内部的程序,例如把报告呈交行政会议,所以我相信仍需一段时间才会公布。

记者:是否会在立法会选举后才可以正式推出(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避免影响政党、投票率?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一定不会。因为我的任期是至明年六月三十日,「一人做事一人当」。我一定会在任期内推出相关报告。如果有任何法例上的改变,我更希望可以争取在我的任期内可以在立法会内完成。

记者:就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是否在今届任期内事在必行?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的意思是,推出有关的报告是在我的任期内的责任、要处理的事。这件事是如何决定,是要视乎行政会议和立法会的决定,如有法例上的修改时,当然在立法会内是要有足够票数的支持。就此方面,如果我有任何进一步的政策决定,我是会与立法会的各党派再沟通,看看他们有什么意见。

记者:你刚才提到有些人长期不在港居住,可能是在内地或其他国家工作,他是否符合常居香港的条件?是否就逐个个案来判断?是否由个人自己作出判断是否符合该标准?其实为何政府不清楚表明如何才属於长期在港居住?为何政府不在核实身分中删除有关条件,让海外选民可以参与投票?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政府今次的建议是不触及通常居住的资格要求,今次的建议是触及另外的要求,便是要提供住址证明的要求,刚才你提及有关通常居住的情况,是一项较基本的要求,如果现时提出要剔除的话,我认为是较仓卒的做法,任何牵涉选民资格的改动,无论是收紧或放宽,都需要在社会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谘询,不能在现阶段仓卒决定,这是第一点。第二点,通常居住的条件在法例上是要根据事实和个人的环境因素来决定。譬如要看当事人在法律上与香港有什么形式的联系,譬如在《入境条例》方面,看看他在香港是否仍然有居住的地方,他的家人、特别是配偶和小朋友是否在香港,如果因为他是要出差或工作原因,因为香港是有很多人是要在内地或海外工作,如果他的雇主是以香港作基础的雇主等。这些因素在《入境条例》方面都有类似的陈述。因此,每个个案都有不同。每个人士的处境及与香港的联系亦有不同,因此是必须以个案的形式来处理。但是,在过往的日子,我们的基本要求是,刚才我说的永久性居民、通常居住和是有住址的,我们今次所针对的是地址方面。其实如果在香港有一个主要地址的话,基本上都可以登记成为选民。

记者:早前有提及替补机制的方案是可能不合法的。其实有否谘询律政司方面,究竟方案一是否合法?另外,早前提及可能会抽查百分之三至五的选民,会否有机会抽查不到某些区的选民?因为百分之三的比例不算多?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先回应你第二个问题,我们的抽查工作是希望可以就百分之三至五,即十万至十八万的选民,如果抽中的话,我们会发信,希望相关的选民能够在某个时间内可以作出书面确认住址是正确和提供相关的住址证明。如果没有住址证明,是可以另外用两个替代的方式,例如由同住人作证明等。我们有三个目标的。第一个目标是,希望覆盖面是可以有十万至十八万的选民;第二是希望四百一十二个区议会选区都可以涵盖。第三是有关的抽查方式必须是科学化和具客观的基础。就第三方面,我们正向政府统计处谘询他们的专业意见,然后争取在一月一日可以开始逐步进行抽查。

  就你的第一个问题,我们一直都以来都有与律政司和律政司司长方面就整套安排保持法律上的磋商。亦因为这牵涉人权、选举权和选举制度,亦有可能在未来如有任何措施会有司法覆核的原因,因此政府亦有向外谘询大律师的意见。我们将会在将来的谘询报告中详细交代收到的意见。正如我在另外一些场合说过,我们下一步的措施是必须合乎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方面,在政策上是需要既可以不鼓励人随便辞职而令机制有滥用的情况,同时,亦保障市民的投票权。这是政策上的目标。第二项是法律的目标,正如刚才所说,是希望可以抵御任何司法覆核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可以有坚固的基础。第三是政治上的目标,第一,是希望可以为大部分市民所接受的方案,第二,是要在立法会内有足够的票数才可以通过。若果得不到市民的认受和立法会的支持,任何方案都不能通过。所以我们需一并考虑这三个目标。

记者:就种票问题,就有关罚则的建议,局方是否倾向选民搬家后多久要更新地址?譬如很多市民都担心,有关情况会是怎样?局方现时的取向怎样?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现时政府内部的取向可能大约是三个月或是三至六个月之内,因为选民登记册的更新周期是每年一次的,若超过一年便会变得没意思,所以我们会考虑有关限期是在数个月之内。但若限期太短,大家都知道香港人由於搬家的原因而向我们更新资料的,每年平均为数超过二十万,所以搬家是很普遍的现象,因此我们不需要如其他法例一般,在四十八小时或更短的时间之内回覆。所以,我相信三个月或是三至六个月之内会是适当的安排。但无论如何,我们仍要就是否作出这项规限进行谘询,而要这样做的话是一定要立法的,若赶得及会在这个立法年度之内做,赶不及也要在下个立法年度做,而在此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谘询。我留意到今日有报章报道提及有部分市民会担心这方面的要求是否过份严苛,这方面的关注我是同意是存在这情况的。作为政府当局,为了应对所谓种票的问题,我们希望可从数方面,不论是教育宣传、要求提供住址证明,甚至是加强法例上的罚则,在这数个层面上,我们希望可以提出一些建议,让立法会和市民参考。我们要视乎立法会在下星期一会议上就我们在昨日提出的五项措施的意见,或会作出一些调整也不一定。

记者:会否担心连明年的立法会选举也赶不及,根本可能做不了任何事?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不会。我们在五项措施中,例如加强宣传教育的工作方面,我们在明年一、二月期间已会开始做。第二,要求住址证明以及有关的抽查工作方面,我们在明年一月已会开始,我们会以行政措施的方式去做。最后是增加罚则方面需要修例,我相信在社会上会有一定的争议性,所以这方面的工作一定不能仓卒,是需要谘询的,宁可待社会上有了共识然后才推行。若社会上没有共识,我自己不认为要仓卒行事。

记者:有没有一些法律学者的意见,觉得那几个方案(有关填补立法会出缺议席)仍然是有问题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当然,在那几个方案中,我再多举一个例子,详细资料我希望你会参阅我们的谘询报告。譬如说方案四,即议席未能替补的话便悬空,议席悬空却有两个弊病:第一,这与《基本法》附件二的要求有所不符,因为附件二指出立法会须有六十位议员,到了明年九月还会增至七十位,若有议席悬空则数目不齐全,议席数目不齐全,则表面看来会与这规定有违背。第二个原因是,往往所谓自愿辞职而引致的议席出缺情况,会致使相关的选民有一段时间失去了他们在立法会内的代表,这会出现英文称为mischief的问题。若我们把议席悬空,那岂不是把这问题继续延长下去,即相关的选民会有一段长时间继续失去了他们的代表。所以,综合而言,方案四在这方面的法理基础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事实上,在我们收到的意见书中,这方案的支持度也是比较低的。我自己的看法是我们在下一步采用这方案的机会很微。

记者:至於自愿辞职后半年内不准再参选方面,譬如律政司或外间的大律师的意见认为在法理上是否可行?政府是否倾向这方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六个月这项建议,我们也是最近透过传媒听到有党派发表意见而获悉的。我们现在亦正寻求政府以外的大律师的意见,看看他们就这方面有何看法。我们未收到这方面的法律意见,所以我们仍需待有了法律意见后才可以向大家公开交代下一步的工作。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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