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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私人游乐场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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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答覆:

问题:

  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向本人表示,大部分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下称「契约」)将於本年年底届满,但政府至今仍未公布任何续期安排及规管契约的政策的具体安排。关於私人游乐场地政策的最新进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否就契约的政策进行检讨;若有,检讨工作的进度、方式和结果是什么;政府可否提供检讨报告及相关资料;政府有否就检讨的结果修订有关政策;若有,详情是什么;有关修订是否适用於所有私人游乐场地(特别是本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届满的契约续期事宜);若没有修订政策,原因是什么;政府在检讨政策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善用私人游乐场地的土地,并在鼓励外间团体借用场地的同时,确保充分保障各私人会所的会员的权益;若政府目前仍未进行检讨,原因是什么;

(二)鉴於大部分契约於本年或明年届满,现时各契约的续期安排的最新进展是什么(包括分别正进行续期商讨、未开展续期商讨及已完成商讨并续期的契约数目和详情);政府会否按照经检讨的契约政策进行续期;若会,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政府在续期时,会否修订契约的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若会,修订的详情(包括修订的内容和理据)是什么;政府会否因应私人游乐场地或其营运者的性质(例如私人会所或制服团体等),在续期时采取不同的安排;若会,详情是什么;及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外间团体按照契约向各个私人会所借用私人游乐场地举办活动的详情(包括借用机构的名称,活动详情及性质,借用的设施、时数及日期,以及经由哪个主管当局安排借用),并详细以表列出该等资料?

答覆:

主席:

  香港民间团体透过私人游乐场地契约,租取土地营办会所,让会员开展体育康乐活动,这由来已久。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是政府土地契约的一种,民政事务局的角色,是从体育发展的角度,研究是否对延续这类契约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就问题的三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香港不少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已批出多年,屡经延续。过去香港严重缺乏公共体育设施时,民办体育会所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空缺。一些会所的位置原处较偏僻地方,随城市发展,逐渐变为中心旺地。鉴於客观条件变化,我们近年就私人游乐场地契约的政策再作检视,与各个会所联络沟通,听取持分者的意见,并先后於本年五月十三日及七月八日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介绍我们的思路。经过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审视研究,我们认为,多个私人游乐场地契约的承租团体,过往在提供设施装备、推动体育项目、培训运动员以至举行大型比赛等方面,对促进香港体育发展作出了实际贡献。这些团体多年来为会所投入资源,发展至今天的规模。到这些会所去开展体育康乐活动,属於一部分香港人生活方式的内容。会所设施也有助吸引外地专业和管理人才来香港力。

  基於历史和现实情况,就体育会所延续契约问题,民政事务局现阶段的政策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尽管由政府兴建的体育康乐设施如今已大为增加,从社会的多元需求来看,民间营办的这类康体会所仍实际回应市民的需求,值得从促进体育的考虑去作出政策支持。所以,除非有关土地已规划另有用途,我们打算支持为即将期满的这类契约续期。

  第二,我们支持契约续期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必须配合香港体育发展的主要政策目标,概括言之是体育普及化、精英化和盛事化。按照每个会所的具体不同条件,应尽量向外界团体进一步开放、为体育项目培养年轻运动员、以至提供场地举办体育盛事,共同推动本港的体育发展。尤其重要的,是容许公众有更多机会使用这些会所的体育设施。政府会强化监察与宣传,便利更多合资格的外界团体借用会所设施作体育活动。

  第三,长远而言,我们认为值得稍后联同各相关政策局和部门,从社会整体发展的策略考虑,去全面检讨私人游乐场地契约的政策。有关检讨应从土地使用、体育发展和市民不同需求的平衡等方面作审视。由於有长远政策检讨的准备,我们在处理契约续期工作时,会同时告知承租人,不应期望其契约在下一次到期时必然会再次获得延续,或即使获得续期,亦非必定按照现时的条件。

(二)回答问题的第二部分,现存个案中,大部分契约於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底届满,我们今年八月已就续期及强化开放设施的要求,以书面知会所有契约承租人,今年九月还举行了简介会,向所有契约承租人详细讲解,包括应如何对外界团体作更大程度的开放。我们又发出问卷,协助承租人就执行开放拟备计划书,以至宣传、收费、申请程序等细节,向我们覆告。现时,我们正陆续收到契约承租人的计划书,我们亦已开始与契约承租人逐一商讨,确保能符合我们建议的开放要求。除了加强开放设施的要求外,我们亦会因应实际情况,考虑对个别契约内的一般条款或特别条款作出修订。由於契约的续期工作仍正在进行中,现时未有任何落实的修订详情。当各项安排落实后,正式的契约续期工作将会展开。至於小部分契约未於明年年底前期满的承租人,我们亦鼓励他们在顾及会员的权益时,尽量让外界团体租用其设施。

  考虑到与契约承租人商讨或需时较长,地政总署署长已陆续向二○一二年底前到期的契约承租人发出「暂缓安排」函件,准许契约承租人在缴付临时租金后,按照期满契约的条款,暂时使用有关土地,以待契约续期工作完成。现时,55个个案中,地政总署已完成15个个案「暂缓安排」的手续、8个正等待契约承租人签立确认、30个正在处理中。另外两个则因土地须作公共用途,而将转以短期租约方式暂时继续使用。

(三)就问题的第三部分,我们知悉,在过去五年,有不少外界团体均有直接与契约承租人联络,并成功借用他们的设施使用;当中并无通过相关主管当局间接提出借用要求。

  至於契约承租人直接对外开放其设施供外界团体使用方面的资料,包括使用团体名称等,议员早前已经向我们提出索阅。我们在覆函中指出,由於所索阅的资料是由契约承租人作为第三者所提供,我们必须依据有关《公开资料守则》的要求,先取得契约承租人的同意后,才可披露相关资料。我们现正依据守则的指引给予契约承租人时间考虑,我们会继续跟进,得到同意后会将资料交立法会。我们现将过去三年外界团体使用私人会所设施情况的概要夹於附件,以供参考。

  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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