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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未有按照《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支付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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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护老中心的合伙人,因违反《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内有关支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薪酬和给予年假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昨日(十二月八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三万二千元。

  该合伙人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二○一一年三月及四月的工资予三名雇员,因此被控违反《雇佣条例》有关迟付工资的罪行。同时,该合伙人亦因违反《雇佣条例》内有关规定,迟付法定假日薪酬和没有安排该三名雇员放取年假而被检控。

  至於二○一一年五月的工资,该合伙人因应《最低工资条例》的实施,拟将上述雇员的工资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调整为时薪二十八元,等同法定最低工资率,但该合伙人於该工资期届满后,没有依时支付工资,亦没有按照调整后的工资率支付予两名上述雇员。

  《雇佣条例》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最低工资条例》规定,雇员有权就任何工资期,获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资的工资。该条例亦订明,如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少於最低工资,雇主须就有关差额向雇员支付额外报酬。欠付额外报酬等同欠薪,属於违反《雇佣条例》就支付工资的规定。

  劳工处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未获支付法定最低工资或怀疑雇主未有发放法定假日或年假,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1年1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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