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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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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多谢刚才发言的议员,支持《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我亦多谢李华明议员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给予我们很多宝贵的意见。
 
  现时《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未能有效打击层压形式运作的不良计划。《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因应「层压式计划」的运作逻辑,订定「层压式计划」的新定义。简言之,《条例草案》界定「层压式计划」为新参与者必须向其他参与者或推广计划的人支付款项或代价,而诱使他们支付这些款项或代价,是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因为他们有权获得利益;这些利益是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源自介绍新会员加入计划。

  层压式计划得以持续及扩大,参与者介绍新的参与者加入,必不可少。为遏止层压式计划扩大,以免加深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条例草案》订明,知情的参与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法案委员会深入讨论了这议题。委员认为,某些层压式计划参与者的教育或知识水平未必足够使他们明白及认清层压式计划不当之处;控方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情况。刚才多位议员亦提到这点。

  《条例草案》订明,参与层压式计划的人,只有在知道或理应知道所得利益是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源自介绍新参与者加入计划的情况下,诱使或企图诱使其他人加入该计划,才属干犯《条例草案》订明的罪行。

  控方只有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能证明某参与者知悉或理应知悉上述的情况,以及他曾经或尝试招揽其他人加入,法庭才能把他入罪。控方必需考虑从案件证据中显示某参与者角色、参与程度及其个人情况,例如包括精神上行为能力、知识、教育水平等,以及案中的所有其他证据,才能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他知悉或理应知悉他的收入来源性质,从而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我相信条文已经取得平衡,既不会削弱《条例草案》的效力,也不会把无辜的人拖入法网。法案委员会知悉情况,对《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文不持异议。

  现时干犯《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的最高罚则,是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三年。《条例草案》把最高罚则提高至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七年,以收阻吓之效。法案委员会支持建议。

  主席,我们曾就《条例草案》内的建议谘询公众,并且获得支持。法案委员会亦曾举行公听会,出席的人士以及团体,包括从事直销行业的代表,普遍支持《条例草案》。

  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两项技术修正案,改善《条例草案》的行文。法案委员会支持修正案。

  回应议员的意见,如获得本会通过法例后,我们会继续监察执行的成效。如发现有需要修订,我们会乐意去认真考虑。我们亦会从多方面手,保障消费者权益,包括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以加强打击不良营商手法。另外,多位议员亦表示关注宣传教育工作,为配合《条例草案》,我们会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希望市民明白何谓层压式计划,同时不会参与这些计划。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提出的修正案。我相信经修正的《条例草案》将较现时的法例,更能有效打击层压式骗局。如果《条例草案》获本会通过,我们计划把生效日期定为明年一月一日,希望尽快实施《条例草案》,保障正当营商者及消费者利益。

  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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