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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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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克勤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大批石湖墟、联和墟及大埔墟的旧楼住户求助,指消防处以违反《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第572章)为由,陆续向他们提出起诉。他们表示,由于这些旧楼的结构存在问题及因楼宇设计所限,难以按照法例的要求兴建水缸及喉辘等消防设施。另一方面,这些旧楼并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加上业权分散,亦令住户难以遵从《条例》的法定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七年《条例》实施至今,当局对违反《条例》的个案提出检控的数字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罚为何;

(二)鉴于当局表示会以「灵活而务实的方式」执行《条例》,消防处及屋宇署有否制订任何内部指引或实务守则指示前线人员如何以「灵活而务实的方式」处理有关个案;

(三)自二○○七年至今,就当局已发出消防安全指示的个案中,申请延长遵从指示的期限的个案数目及提出申请的主要原因为何;而获当局批准的申请数目为何;有否设立任何上诉机制;

(四)鉴于现时屋宇署和香港房屋协会(房协)等政府部门或机构设有不同计划为业主提供资助及贷款进行楼宇维修(包括改善楼宇消防安全的工程,以及提供及维修楼宇的消防装置及设备等),是否知悉,自二○○七年至今,屋宇署和房协就该等计划所收到的申请当中,有多少宗是为了进行《条例》指定的法定工程而提出的申请;获批申请的平均资助额及贷款额分别为何;会否考虑增设专项计划资助业主进行《条例》指定的法定工程;

(五)有否计划检讨《条例》,并因应上述住户的意见,容许楼龄较高的楼宇享有更多的豁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会否短期内于上述地区或其他旧楼较多的地区加设公用消防设施,以保障居民的安全?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于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条例》的目的,是为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综合用途及住宅建筑物的占用人、使用人和访客,提供更适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该等旧式楼宇在落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较现今的标准有明显差距,例如当时法例并没有规定综合楼宇商用部分装设自动洒水系统等,因此这些楼宇未能达到现今的防火安全水平。

  自《条例》生效以来,消防处及屋宇署已对目标楼宇展开联合巡查,就楼宇的消防装置和设备及有关消防建设项目,向业主及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当局为屋宇署署长;就提供或改善消防装置或设备而言,执行当局为消防处处长。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自《条例》实施至本年十月底,执行当局就楼宇/住宅拥有人或占用人未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共提出八宗检控,其中被定罪人士/业主立案法团被罚款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此外,法庭亦向部分被定罪人士/业主立案法团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他们须在该令限期届满前遵办指示的所有规定。

(二)及(三)执行当局理解个别大厦或会受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从有关规定。就这些特殊情况,屋宇署及消防处均已制订内部指引,协助相关人员以灵活和务实的原则去执行《条例》。相关人员会根据个别情况及认可人士就执行指示提交的资料,考虑弹性地处理部分规定或接受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大厦在安装喉辘系统或水缸方面有空间上的限制,执行当局会考虑容许安装折衷式喉辘系统(注一),以及更改食水缸或冲厕缸作为消防喉辘系统水缸的功能等。

  一般来说,执行当局会给予业主一年时间遵从指示。如果有关业主/业主立案法团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和进行改善工程,当局会按他们在延期申请书内提供的理据及/或工程的规模等,考虑延长遵从指示的期限。大部分延长期限的申请,所举出的原因主要是需要更多时间商讨改善工程及筹集资金,以及计划将消防改善工程与有关大厦本身的大型维修工程合并进行等。截至本年十月底,屋宇署及消防处共发出82 000多张消防安全指示,其中16 000多张已获遵办,部分尚未到期,而批准一次或以上延期的消防安全指示共33 000多张。如业主不满其申请延期的结果,可提出理据要求有关部门再考虑其申请。

(四)为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政府、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及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一直有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援计划,包括「改善楼宇安全综合贷款计划」、「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及「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与《条例》有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工程,已列入这些计划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发展局、房协及市建局并没有备存为进行《条例》所需工程的申请个案分项数字,而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上述各项计划推出至本年十月底的获批宗数及个案的平均获批金额则载于附件。

(五)正如在第二及第三部分指出,执行当局理解个别旧式大厦可能因为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在遵从某些指示的规定上有困难。故此,执行当局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考虑应否弹性处理部分规定及/或延长遵从指示的期限。根据消防处的经验,绝大部分有关安装消防水缸的结构和技术问题,均可以透过选择合适安装的地点(例如现有水缸的顶部或大厦天台楼梯顶位置),或缩减水缸容量等方法解决。消防处及屋宇署亦乐意与有关业主或其聘请的建筑专业人士会面,向他们解释指示内的消防改善工程的要求及协助解决工程上可能遇到的问题。

(六)要保障旧式综合楼宇的消防安全,最基本有效的方法是根据《条例》执行当局指示,安装消防装置和设备及进行相关的消防建设项目。因此,大厦业主/占用人应依法遵从指示,及在有需要时就他们遇到的问题尽快与屋宇署及/或消防处联络。消防处亦会继续从不同渠道,包括与地区团体筹办防火活动、制作防火宣传短片及小册子等,以加深市民的消防知识及防火意识。

(注一:折衷式喉辘系统包括提供容量少于二千公升的消防喉辘水缸,其喉辘置于较高位,胶喉长度减短。)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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