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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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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吴霭仪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居港权)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九年至二○一一年十月,每年中国籍与非中国籍人士申请居港权的人数,以及获批居港权的数目分别为何;及

(二)根据现行制度,循什么途径获准来港的非本港居民,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后合资格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居港权?

答覆:

主席:

(一)按照《入境条例》,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二○○九年至二○一一年十月,每年入境事务处收到的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及获批准数目表列如下:

年份     中国籍人士    非中国籍人士
──     ─────    ──────
2009   46 901   10 975
      (34 128) (8 620)

2010   54 003   10 466
      (46 459) (8 434)

2011   41 241   11 626
(截至十月)(30 467) (8 875)

(括号内为获批准数目)

(二)按照《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a)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 (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按上述条例第2(b)及(d)段声称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要求及条例其他相关规定,不论其获准来港途径,均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务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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