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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涉及旅游会籍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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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近年关於旅游会籍的投诉,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两年,香港警务处、消费者委员会、香港旅游业议会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政府部门各收到多少宗涉及旅游会籍的投诉;当中有多少宗投诉经调查后证实涉及欺骗成分;

(二)是否知悉,获受理正式调查的「旅游会籍」投诉个案占所有相关投诉的百分比,以及其他个案不获受理的主要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政策防止涉及旅游会籍的骗案发生?

答覆:

主席:

(一)及(二)过去两年,警务处收到涉及旅游会籍的投诉数字载於附件表一(只备存所涉及公司数目的统计数目)。

  警务处已就所有投诉个案进行调查,以确定个案有否涉及欺骗或其他刑事成分。所有个案经调查后均未有发现涉及刑事成分。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过去两年收到涉及旅游会籍的投诉宗数、投诉原因及消委会成功调解个案的详情载於附件表二。

  如销售旅游会籍的机构并非受香港旅游业议会(旅议会)规管的持牌旅行代理商,当旅议会接获有关旅游会籍的投诉时,会建议消费者向消委会寻求协助或作出投诉。旅议会并没有记录相关投诉的统计数字。过去两年,旅游事务署亦没有收到相关的投诉。

(三)从以上消委会收到的投诉的数字所见,绝大部分有关旅游会籍的投诉涉及销售手法。事实上,为更有效打击不良营商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我们拟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把规管范围扩阔至服务业,并把消费交易中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刑事化,包括就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遗漏、接受付款时没有意图或能力提供合约订明的产品等。我们现正进行相关的法律草拟工作。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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