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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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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局长)於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就本人的书面质询作出的回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局长表示,以「身处当地天数」作为判定纳税义务的准则,是各地税务管辖区惯常的做法,是否知悉,有否税务管辖区并非以「身处当地天数」作为准则;如有,它们采用什么准则,以及香港为何没有采用;

(二)鉴於局长表示,欧洲一些国家(有关国家)对边境通勤人士有特别税务条款,有关国家的名称、其推行的时间和原因分别为何(以表列出);

(三)鉴於局长表示,由於香港以地域来源原则征税,香港纳税人收取源自内地的收入无须在香港课税,有关边境通勤人士的税务豁免的建议会导致双重不征税的情况,是否知悉,有关国家是否以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如是,它们如何克服上述问题;如否,它们根据什么原则征税;

(四)鉴於局长表示,难以客观厘定边境通勤的覆盖范围和界定边境通勤人士,是否知悉,有关国家如何厘定边境通勤的覆盖范围和界定边境通勤人士(以表列出),以及香港可否采用有关国家的做法;如可采用,详情为何;如不可采用,原因为何;

(五)鉴於局长表示,须小心考虑引入边境通勤人士有特别税务条款的建议,当局何时会有考虑结果及会否进行谘询;如会谘询,将谘询什么人士或组织;如不会谘询,原因为何;

(六)鉴於局长表示,若纳税人的部分入息已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入息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1A)(c)条的规定获得豁免课缴香港薪俸税,最近五年,每年有多少名纳税人提出上述豁免及豁免多少税款;

(七)鉴於有香港居民因一年内在内地停留超过183天而须就全部入息在内地课税,并且在同一课税年度因在香港逗留超过60天而需要按比例在港缴纳薪俸税,这是否存在部分薪酬被重复征税的情况;如是,如何解决;如否,原因为何;

(八)鉴於有香港居民反映,其全部收入须在香港缴纳薪俸税,但根据内地税务规定,即使该名居民於一年内在内地停留不超过183天,其全部奖金收入也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奖金收入有否被重复征税;如有,如何解决;如否,原因为何;

(九)内地与香港於二○○六年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后,有否评估是否仍然存在任何双重征税的情况;如仍然存在,详情为何;如不存在,当局如何进行评估;

(十)鉴於局长表示,当局曾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放宽现时183天规定(即内地与香港居民於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他们因在该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须在当地课税),除了於二○○九年十月进行商讨外,当局有否再与内地当局进行商讨或研究;如有,时间及内容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一)有否与国家税务总局就改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和引入边境通勤人士特别税务条款,进行磋商或研究;如有,详情为何;如否,香港当局会否主动联络内地当局?

答覆:

主席:

(一)根据《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计算「身处当地天数」是唯一符合税收协定范本中受雇入息条文的方法。各税务管辖区并没有在该税收协定范本中对这一方法提出保留意见。

(二)至(五)及(十一)据我们了解,就边境通勤人士有特别税务条款的欧洲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瑞士,这些国家都奉行全球入息征税准则。

  就香港的情况而言,跨境到内地工作的人士(包括边境通勤人士)的双重征税问题原则上已可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处理。另一方面,因为边境通勤人士很可能在香港境外提供其大部份受雇工作,引入特别税务条款反而会导致这些人士的香港受雇入息出现双重不征税的情况。

  税务局会定期与国家税务总局讨论《安排》的执行情况及如何作出改善。在上月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会议中,税务局已提出业界有关边境通勤人士的特别税务条款的建议。双方均认为由於可能出现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因此现阶段不宜就边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别税务条款。

(六)二○○九/一○及二○一○/一一课税年度,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的规定提出豁免课缴香港薪俸税的所有个案数目如下(税务局没有就与内地有关的个案作出分类统计):

 课税年度      个案数目
 ----      ----
二○○九/一○    6,243
二○一○/一一   10,731

  至於二○○九/一○课税年度以前的有关数据以及上述两个课税年度的个案所涉及税款的资料,税务局并没有作出统计。

(七)至(九)我们相信《安排》能降低两地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内地仅就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期间取得的薪酬收入征收所得税。

  我们会密切留意内地和香港有关双重征税的情况,确保《安排》有效。如香港居民认为一方或双方的税务当局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有不符合《安排》规定的征税情况出现(包括奖金收入),可以将案情提交税务局进行研究。如有需要,税务局会与内地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十)在上月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会议中,税务局曾再次提出有关183天的规定的事宜。双方均认为183天的规定是一项国际准则,行之有效,故此不宜改变。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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