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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管强积金中介人活动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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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於星期五(十二月九日)刊宪,以加强规管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的销售及推销活动,为落实雇员自选安排作好准备。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六日)解释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时表示:「逾250万名强积金计划成员的权益会受到更佳保障。」

  他说:「雇员自选安排让强积金计划成员最少每年一次,把其现职所作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转移至他们选择的计划。」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根据截至二○一一年八月底的强积金总资产值估计,强积金资产中可转移部分会由约39%增至约占67%,预计受托人向雇员进行销售和推销的活动会更为频繁。

  发言人说:「二○○八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公众对保障投资者的期望日益提高。在落实雇员自选安排前,先设立强积金中介人法定规管制度,加强保障计划成员权益,是审慎的做法。」

  拟议的模式,沿用强积金制度自二○○○年实施以来积金局采用的行政安排,加以合适的改进,以善用规管资源。

  政府发言人说:「现有强积金中介人无须重新适应,合规成本也得以减低,此举有助尽早落实雇员自选安排,亦可促进市场竞争及减低强积金计划收费。」

  条例草案将引入刑事制裁,禁止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进行强积金产品的销售及推销活动,及为强积金中介人制订全面的规管制度。

  在实际运作上,积金局会担任中介人的注册机构,透过制定操守规则、符合法定要求的守则和指引,设定行业准则,并负责施加纪律处分。作为前线规管机构的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会协助积金局,就亦属其各自规管制度监管的强积金中介人,进行日常的操守监管工作,以及调查他们的怀疑违规行为。

  积金局就中介人注册及纪律处分作出的决定,所有相关的上诉将由独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处理。委员会成员将包括代表强积金中介人和相关雇员利益的人士。积金局会与前线规管机构设立定期联络机制,并签署谅解备忘录。政府亦会设立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检讨执法程序,以确保积金局和各前线规管机构的内部程序一致。

  发言人说:「我们相信这些拟议措施将有助确保规管一致及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现时有超过30,000人透过自二○○○年以来实施的行政规管安排登记成为强积金中介人。政府将设立两年的过渡期,所有在法定制度实施前已向积金局作出有效登记的强积金中介人,将可自动过渡至新制度。在根据法定制度向积金局注册前,在过渡期内他们可继续从事强积金中介人活动。此外,他们须与其他在法定制度下新获得注册的强积金中介人一样,遵从相同的操守要求及在违规时受到处分。

  政府和积金局为进一步打击雇主拖欠供款,条例草案将增订条文,订明雇主如未有按照法庭发出的判令,缴付拖欠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费,即属违法。另一方面,如雇主持续没有为雇员作出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可被处以每日罚款。

  政府和积金局於二○一一年三月就上述立法建议提出谘询文件,回应者普遍支持在落实雇员自选安排前,加强规管强积金中介人。另大部分回应者对采用建议的规管模式不持异议。

  发言人补充:「我们在制订现时的立法建议时,已考虑了回应者的意见,包括进一步确保纪律惩处的决定公平一致,以及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条例草案将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为使雇员自选安排得以顺利落实,积金局正拟备新的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并计划於短期内发出守则拟稿谘询业界。积金局会继续推行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雇员自选安排的认识。积金局预计,如条例草案在本届立法会会期结束前获通过,雇员自选安排能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实施。



2011年1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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