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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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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议员:

  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二○一○年周年报告,交代了《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条例》)在二○一○年的执行情况。按行政长官的指示,我们已於十一月三十日将报告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局方已向保安事务委员会发出文件,就报告内所提出的事项解释政府当局的回应。

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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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在二○○六年八月制定,为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订立了法定机制。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对本港执法机关打击严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极为重要。《条例》下的机制确保执法机关在有效打击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亦能顾及保障市民的私隐和其他权利。

  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是《条例》下设立的独立监察机关,负责监察执法机关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专员订立了各项程序,以查核执法机关遵守《条例》规定的情况,例如访查执法机关,要求各执法机关定期提交报告等。就执法机关任何违反规定的个案,专员会进行详细调查,并按调查结果,向执法机关提供具体建议。专员每年须向行政长官提交周年报告,就执法机关有否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评估。

  执法机关肩负维护法纪、除暴安良的重任。执法机关人员使用截取或秘密监察作为调查工具,必须依据《条例》机制下严谨的程序申请订明授权,并只会用於打击严重罪案,绝对不是为了部门或个人工作的方便。为有效打击罪案,执法机关人员依据《条例》机制下严谨的程序,进行秘密行动。《条例》自二○○六年实施以来,专员一直满意执法机关的整体表现,亦从没有发现有执法机关人员用心不良。

  专员在二○一○年周年报告检讨了该年的法律专业保密权个案以及违规和异常个案。他在报告表示对於年内执法机关及其人员遵守《条例》规定的整体表现感到满意。

法律专业保密权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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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法律专业保密权个案方面,在二十七宗个案中,只有一宗是专员认为执法机关在行动中无意中取得了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其余只是在申请授权时执法机关评估可能会从行动中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又或是在授权生效期间,执法机关评估取得法律专业保密权的风险有所改变,因而向小组法官提交报告。这反映执法机关采取谨慎的态度评估行动是否涉及取得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的可能性,并严格遵守小组法官和专员的规定,适时向他们作出报告。

  在该宗专员认为执法机关在行动中无意中取得了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的个案中,即法律专业保密权个案一,执法机关在发现从行动取得可能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后,便立刻向小组法官和专员报告。专员亦认同这些资料只是执法机关无意中取得。专员查核了执法机关提交给他的摘要内,并没有包含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专员指出由此可予确定,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没有透过摘要而传至侦查人员。此举符合实务守则第120段的规定。执法机关在小组法官撤销授权后亦在合理时段内立即停止了设施的截取。

违规/异常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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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员在报告第七章载述了五宗在上一年二○○九年周年报告已有提述但未完成检讨的个案,而当中有两宗属违规个案。专员亦载述了七份他在二○一○年报告期间收到的违规或异常事件报告,当中只有四份报告涉及违规,其余并不涉及部门或其人员没有遵守条例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专员没有发现任何显示执法机关蓄意不遵守或不理会法例条文或法律的情况,也没有发现任何人员犯错或所出现的不当情况,是出於别有用心或用心不良。除了可能涉及技术问题的个案外,其他事件都是无心之失或不小心犯错,又或有关人员因为不熟悉《条例》机制的规则及程序所致。

  其中一个在二○一○年发生的违规个案,违规个案三,牵涉一名低於小组法官「订明职级」的人员(报告书内称「初级主管」),以为在小组法官取消附加条件后他可以聆听之前暂缓处理的通话,因而聆听了五十一项本应由较高级人员聆听的通话。执法机关其后已另派较高级人员聆听该五十一项通话,确定有关通话并不包含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该初级主管是部门内的指定监听人员,因此并不存在有非监听人员接触截取成果的问题。执法机关已就该初级主管没有留心附加条件的细节而引致没有执行这一项条件,同意给予纪律处分,亦会纪律处分其上司及个案中相关人员。引申自今次事件,执法机关日后向犯错人员采取纪律行动前,会顾及专员就该人员所应受到的适当纪律处分所可能提出的意见,才作出决定。保安局已修订了实务守则第177段,列明这项规定。

专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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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员在二○一○年周年报告再次提及赋权他和他的指定人员聆听截取成果的建议。正如我们今年七月向委员会交代检讨立法建议时表示,政府全力支持及协助专员执行监督职能,在七月份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我们也表明我们原则上不反对专员聆听截取成果的建议。我们在订定实施细节时,会研究如何平衡各方面的考虑。正如专员在报告中亦指出,条例的规定是建基於两项原则-既是必要,亦属相称,而且在防止及侦测严重罪行及维护公共安全有所需要方面,以及保障香港市民的私隐及其他权利方面,包括法律专业保密权,取得恰宜的平衡。因此,我们在订定细节时,我们需要平衡一方面执法机关需尽量减少截取成果的披露,以及在没有必要时尽快销嵰截取成果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协助专员履行他的监督职能。至於赋权专员指定的人员聆听截取成果,有团体在谘询过程中就如何采取适当的监察措施表示关注,我们正整理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并会联同专员在二○一○年报告书提出的新建议,即赋权他和他的指定人员查核监察成果,以及更清晰地在条例订明有关应该或可当作第一类监察般向小组法官提出申请的个案的情况,再向主要持份者作进一步的谘询。

  此外,在报告期间,专员向执法机关提出多项新建议。牵涉修改法例的建议,我们会在全面检讨条例时作出跟进。除此以外,执法机关已全面实施专员的建议,或正采取跟进行动回应专员的关注。保安局亦已适当地修订实务守则,把专员的建议付诸实行。

条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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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二○一一年七月的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简介全面检讨《条例》的立法建议。我们谘询了主要相关各方,包括小组法官、法律专业团体、本地大学的法律学院、传媒组织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等对立法建议的意见。我们亦会考虑专员在周年报告中提出的最新建议,并会尽快谘询持份者的意见。根据谘询的结果,我们会尽快敲定检讨和立法建议,以期拟备修订条例草案。



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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