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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甘乃威议员动议修订《2011年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修订)规则》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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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甘乃威议员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修订《2011年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修订)规则》而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刚才我听了多位议员的意见,基本上很多议员都赞成需要作出谘询。我再次强调,政府完全同意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原则上亦不反对检视现行《专业投资者》的定义。证监会已清楚承诺会就此事作出检讨,及充分谘询公众。

  就刚才议员发表的提问及意见,我希望作出一些回应。

  在雷曼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已作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强保障投资者,例如证监会於早前建议将结构性产品的公开发售由《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规管,转而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资要约制度内,该建议於二零一一年内得以落实。建议落实后,所有非上市结构性产品的公开发售均会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证监会并已发表守则及指引,向业界说明非上市结构性产品的规管政策。新订的《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守则》要求加强非上市结构性产品的资讯披露,提高产品透明度,有助加强零售结构性产品的规管制度。

  证监会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公布一系列措施,加强投资产品销售的监管制度。证监会在二零零九年九月发表《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谘询文件》,经过三个月的公开谘询后,落实有关监管措施,以加强投资者保障。

  不少业界代表在知悉甘乃威议员提出的动议修订后,表示高度关注。大部分的意见认为必须广泛谘询公众及业界,亦有意见认为有关建议会令业界在实际运作上缺乏弹性和灵活性,甚至减低香港金融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在其他私人银行业发达的地区,以新加坡为例,当局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只以资产或收入为基准,而别无其他规定。

  在法例以外,新加坡的私人银行业另有一套业界行为守则,订出向「合资格投资者」销售产品的行为指引,当局监管有关机构时,会审视它们有否遵守这些规则,并对违规者作出警戒甚至惩处。但在法律层面,并无把这套业界行为守则直接写入条例之内,或把违规行为刑事化。

  有议员提议为专业投资者设立一个发牌制度,让证监会为每一个专业投资者作出评审,再发出牌照。我想指出,这是一项颇重大的建议,涉及对证监会的角色及目前的市场作业方式作出根本性的改变,所以我们需要小心考虑。

  主席,我再重申我们的立场,政府并不反对检讨现行的《专业投资者》的规管制度,加强保障投资者。我们所反对的是在没有经过谘询,没有作仔细及全面考虑,仓卒而片面的修改。相信大家都会同意,修改法例是一件大事,必须仔细考虑,不能一蹴而就。

  政府及证监会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的工作一直不遗余力,我们亦会继续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务求在有效执法,促进市场发展,以及保障投资者各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

  多谢主席。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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