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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甘乃威议员动议修订《2011年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修订)规则》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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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甘乃威议员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修订《2011年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修订)规则》而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就甘乃威议员提出的动议修订,我必须强调,政府完全同意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我们原则上亦不反对检视现行的《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事实上,我们在审议《2011年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修订)规则》的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证监会已清楚承诺会就此事充分谘询公众。

  证监会在拟订规则或修订现行规则,一贯遵守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8条下设立的适当程序,包括要发表草拟本,以邀请公众作出申述及表达意见。为此,证监会须就有关谘询的结果发表报告,概括述明所收到的申述及对该等申述的回应。这项程序的用意,是确保市场有机会对拟订的新附属法例发表意见,并可及早准备,以加强合规。

  甘议员表示,证监会在修订《操守准则》时,已进行广泛的公众谘询,因此他提出的议决议案已符合公众谘询的要求。我必须指出,证监会先前就修订《操守准则》所作的公众谘询,具特定范围,并无包括甘乃威议员提议把现时在《操守准则》下的要求加入法例的建议。

  甘乃威议员提出的修订,将会就未能符合《操守准则》的现行规定,订定刑事后果。这些刑事后果有部分是相当严重的,举例来说,若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1)条,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事罚则为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500,000。

  甘乃威议员拟议修订的字眼,是参照现行《操守准则》内的元素拟订,但《操守准则》不是法律条文,并非按法律语言所要求的准确性写成,亦非旨在以该标准来诠释。如果仅从《操守准则》中抽取若干元素而不顾及其他周边的条文,可能会影响《操守准则》监管规定的完整性,以及影响到现时监管制度的平衡,增加执行上的困难。

  有关修订亦可能导致需要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其他部分或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由於有关修订可能会导致刑事制裁,草拟条文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经过审慎研究,再三斟酌,使其与法定条文的水平相符,以提供高度的法律确定性。甘乃威议员建议修订的字眼很多均有不清楚之处,例如如何界定「交易」?何谓「相关市场」?其他字眼都应仔细敲订以免在法庭上遭到挑战,或令法规难以执行。

  甘乃威议员现提出的修订,并没有征询公众意见。这项建议在仓卒及未经全盘考虑的情况下提出。

  为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为保障投资者起见,我们强烈认为,应依这适当程序行事。由於拟议修订可能涉及刑事后果,谘询市场更为必要。有关修订须顾及现有法例作通盘考虑,以免因出现非预定的后果或与现有法例互相抵触而无法施行。

  代主席女士,我再重申我们的立场,政府完全同意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证监会亦已清楚承诺会检讨现行的《专业投资者》的规管制度。基於我刚才所讲的原因,我反对这项建议修改。

  多谢代主席女士。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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