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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调解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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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调解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调解条例草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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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是法庭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程序。世界许多司法管辖区,越来越多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我曾到访不少司法管辖区的司法部门,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和促进市民使用调解。这些措施包括订立规管架构,为进行调解提供依据。

  调解在香港并非新猷,现时已获建造界及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广泛使用。随司法机构在二○○九年二月颁布的《实务指示31─调解》在二○一○年起生效,调解作为一项解决争议的方法,在香港已得到进一步确立。

  由我担任主席的调解工作小组,在二○一○年二月发表报告书,提出了48项建议,并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制订《调解条例》,是报告书提出的多项建议之一。当局现时向立法会提交的《条例草案》,旨在订定一套法律框架,以期在不妨碍调解程序的灵活性的前提下,据之进行调解,并处理某些现有法律下不确定的问题,例如调解通讯的保密及可接受性。我们相信《条例草案》可以推动香港更广泛和有效地使用调解处理争议,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解决争议中心的地位。

  当局早前就调解工作小组报告书的建议进行谘询时,公众绝大部分均支持制定《调解条例》。随后成立的调解专责小组,一直跟进制订法例的工作,并在二○一一年六月与持份者举行了两次谘询会。当局在二○一一年七月就立法建议谘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亦表示支持。

《条例草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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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会介绍《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首先,《条例草案》明确界定「调解」的涵义,目的是清楚订明构成「调解」的有关程序。由於调解员不会就争议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决,故调解是有别於仲裁和诉讼。

  《条例草案》特别重视保密方面的规定,因为这是有关当事人选择调解而不选择诉讼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除了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之下,调解通讯必须保密,不得披露。虽然《条例草案》对「调解通讯」一词的定义,订明不包括调解协议及经调解的和解协议,即上述两类协议的资料可予披露,不过,实际上,调解各方仍可协定把调解协议及经调解的和解协议按保密方式处理。

  《条例草案》澄清在调解过程中向调解的任何一方提供协助或支援,并不构成干犯《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中某些条文。这规定与《仲裁条例》一致,可有助吸引更多人选择在香港进行调解,并推广香港作为国际解决争议中心。

  《条例草案》处理调解通讯的保密原则,禁止披露调解通讯。为取得平衡,《条例草案》明文列出某些可披露调解通讯的情况。

  《条例草案》同时对调解通讯在任何程序中的使用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人在援引调解通讯作为证据前,必须获得特定法院或审裁处的许可。

  《条例草案》亦包括了一些相应修订,确保多条现有条例的用词一致,即以「调解」作为「mediation」的中文对应词,以「调停」作为「conciliation」的中文对应词。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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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条例草案》会为香港的调解发展订定框架,亦是推广调解的重要里程碑。这是工作小组、专责小组及辖下小组、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及非政府机构等不同组织的成员,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等众多人士努力不懈、尽心竭力取得的成果。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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