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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酒牌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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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不少市民投诉受到住所附近的酒吧及食肆引起的噪音及卫生问题滋扰,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及作息。有社会人士要求政府检讨签发酒牌的政策及规管领有酒牌处所的执法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三年:

(一)当局每年分别在中西区、湾仔及油尖旺收到针对酒吧及食肆的噪音及卫生问题的投诉个案数目,并按收到投诉的政府部门(即警务处、食物环境卫生署及环境保护署)列出分项数字;

(二)警务处每年在中西区、湾仔及油尖旺针对酒吧及食肆违反酒牌持牌条件而进行执法行动的次数,以及作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及

(三)酒牌局每年分别就在中西区、湾仔及油尖旺的处所发出的酒牌数目;当中批准售卖酒类的时间超过凌晨的酒牌数目;以及酒牌局每年针对被投诉的领有酒牌处所而作出处分或收回牌照的个案数目?

答覆:

主席:

  香港是一个国际大都会,饮食业、旅游业、消闲和娱乐业对本港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而酒类业务是这些行业的一个支柱部分。然而,香港人口稠密,部分领有牌照售卖酒类以供饮用的处所(酒牌处所)位于包括住宅的混合用途地区或物业发展项目,为附近的居民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此情况在中西区、湾仔区和油尖旺区较常见。政府要平衡不同方面的需要,一方面致力缔造有利营商的环境让业界发展,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社区居民,将酒牌处所对附近环境带来的影响减至最低。

  现时,酒牌局是负责审批酒牌申请的独立法定机构,以公开、透明和公平的方式审理申请,力求平衡合法商业活动与区内居民两者之间的利益。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酒牌局在审理每宗申请时,必须考虑三项因素,即(i)申请人是否持有该牌照的适当人选;(ii)就有关处所的位置及结构,以及处所内的消防安全及卫生情况而言,该处所是否适合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地方;以及(iii)在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批出该牌照是否不违反公众利益。酒牌局会在酒牌中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当中可包括为减轻某酒牌处所对附近居民造成滋扰的附加发牌条件,例如规定售酒时间、规定处所在指定时间后必须保持门窗关闭、不得播放音乐或使用扬声器等。

  警方是酒牌制度的主要执法部门。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亦会根据各自的权限,执行适用于酒牌处所的法律和规例。各执法机关会定期和突击巡查酒牌处所,确保他们持续遵守有关法定或行政规定。在酒牌处所对附近居民带来较大影响的地区,部门更会加强巡查和执法行动,包括在深夜进行跨部门联合行动,并按情况的性质和严重性,对产生公众滋扰的处所发出劝喻、警告,或作出检控。另外,政府部门会不时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劝喻酒牌处所遵守与酒牌有关的规定、保持环境卫生及避免发出过量噪音。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酒牌处所大多数同时领有食肆牌照或会社合格证明书。酒牌局及执法部门并没有一个统一方法再为个别酒牌处所业务性质分类,例如酒吧及食肆,所以只能按各部门现有资料提供有关数字。附件一载列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于二○○九年至本年十月,在中西区、湾仔区及油尖旺区接获有关酒牌处所噪音及环境卫生的投诉个案数字,以及警务处于同期在上述三区接获投诉楼上酒吧噪音及阻塞通道的数字。

(二)同期警务处在上述地区就酒牌处所的详细执法及检控数字见附件二。

(三)有关上述三区酒牌数目及售酒时间限制的资料载于附件三。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规定,酒牌局在考虑是否批准酒牌处所的续牌申请时(包括应否签发短于一年的酒牌、施加附加发牌条件或拒绝续牌申请),又或考虑应否撤销酒牌处所的酒牌时,须就上文第二段所述的三项因素作通盘考虑,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及居民的意见、有关酒牌处所被投诉的数字和内容等而作出决定。酒牌局并没有统计只因酒牌处所被投诉而作出处分或撤销酒牌的个案数字。但因违反发牌条件而被撤销酒牌的个案,在二○○九年,二○一○年及截至今年十月分别有五、七及六宗。除今年其中一宗个案的有关处所是位于中西区外,其余的处所全位于油尖旺区。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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