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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审批燃油附加费和旅行代理商佣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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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答覆∶

问题:

  本人分别于二○○九年十一月四日、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及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表受影响的广大市民和旅行代理商提出质询,要求政府解释民航处根据什么数据,以及如何计算和审批经常被舆论批评为「加快减慢」的客运燃料附加费。此外,本人亦要求政府解释民航处基于什么理据和准则批准法国航空公司及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不按与香港政府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单方面把本港旅行代理商的机票销售佣金削减至零的申请。虽然质询措辞已直接清晰要求当局提供理据、数据及审批款额计算方法,但政府最终仍没有按质询要求提供资料。部分曾向本人反映意见的旅客和旅行代理商指政府的回应答非所问,敷衍了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否评估,过往各政策局和政府部门在答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是否未能回应市民及商界关注的问题,以及使公众感觉政府刻意回避问题或敷衍了事,导致行政立法关系裹足不前和削弱市民对政府施政信心;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没有作出评估,原因为何,可否马上评估及研究是否有改善空间;

(二)政府有何政策、措施及守则,确保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不会敷衍回答或回应议员的质询;及

(三)会否责成民航处重新跟进上述问题,回应市民、商界和议员的合理质询,并提供社会所关注的重要数据?

答覆:

主席:

(一)及(二)良好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可以令政府施政更加畅顺,有利政策更有效推行,从而推动社会发展。政府一向尊重立法会监察政府工作和反映社会意见的角色,并积极配合议员履行此职能。事实上,政府一直透过出席立法会日常举行的不同会议,包括立法会大会、事务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以及草案委员会等会议,解释政府的政策、听取议员的意见、回覆议员的提问,以及提供所需的资料。

  一直以来,各政策局和政府部门都认真处理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中所提出的各项提问,以及提供所需的资料,务求能回应议员的关注。若官员未能因应议员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当局必定会在答覆中向议员解释未能提供资料的原因。因此,绝不存在政府回避或敷衍了事的问题。

  此外,政府在立法会会议上所提供的所有答覆均为公开记录,供公众随时查阅。有关安排具高透明度,方便公众监察政府的工作。

(三)就谢议员提问有关审批燃油附加费和旅行代理商佣金的事宜,我现乐意再次详细解释相关的准则。

  香港与其他地区的空运服务,是受到香港与民航伙伴所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协定》)规管。《协定》的目的是推进两地之间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亦订明提供航班的原则、政策、规管架构、以及具体的运作安排和要求。

  根据《协定》,航空公司就航空服务所收取的运价须经双方的航空当局批准。运价包括接载乘客所收取的票价、运载货物的运价、附带服务的费用和条件、燃油附加费、及向代理商所支付代售定期航班机票的佣金。《协定》又订明在审批运价申请时,航空当局须考虑各有关因素,包括航空公司经营成本及乘客的利益等,然后按合理的水平订定运价。有关规定旨在防止任何一方的航空公司采取诸如倾销、歧视性或掠夺性定价的手段,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影响航班服务,以至损害乘客的利益。作为香港航空当局,民航处的责任是执行《协定》所订定的措施,促进市场上的良性竞争,以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就航空公司所收取的燃油附加费,有关费用属于航空公司运价的一部分,让航空公司在燃油价格出现波动时,收回部分增加的经营成本。民航处一直按照《协定》,审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申请。自去年十二月至今的十二个月期间,民航处每月均进行燃油附加费申请的审批,当中七次批准调高燃油附加费,三次下调燃油附加费,两次维持水平不变。这大致反映这段期间燃油价格的变动。

  至于航空公司支付予旅行代理商的佣金,亦属于航空公司运价的一部分。民航处会按照《协定》的规定,审批有关申请。关于法国航空公司及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在二○○九年八月向民航处就调低支付旅行代理商的佣金所提交的申请,民航处是按照《协定》的规定作出批核。正如上文所述,民航处的责任是按合理的水平审批航空公司收取的运价,以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航空公司与旅行代理商之间就佣金水平的商业安排,则应由双方根据其商业考虑达成协议,有关事宜并非在《协定》规管的范围之内,故此该两家航空公司的申请并无违反《协定》。

  就谢议员关于审批运价申请要求民航处提供详细数据方面,其实除了商业敏感资料外,民航处每月都会将最新审批的燃油附加费的资料公布,并在其网页详列有关资料,方便乘客参考。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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