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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被虐妇女的住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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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本地被虐妇女的住屋需要,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被虐妇女向社会福利署(社署)寻求协助;当中分别有多少原本居於公屋及私楼,以及有多少为新来港或少数族裔的妇女;

(二)是否知悉,第(一)项的被虐妇女中,每年有多少提出离婚呈请,当中有多少人向社署寻求房屋援助,社署曾否向她们提供房屋署(房署)的有条件租约计划或体恤安置的介绍单张;每年有多少妇女获社署推荐在体恤安置或有条件租约计划下入住公屋;有多少不获社署推荐;不获推荐的原因为何;在获推荐的有条件租约计划的妇女当中,分别有多少属於带未成年子女、没有子女及没有带同受供养子女而离开婚姻居所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类别;上述各类别的妇女当中,有多少人成功获批出有条件租约,平均等候批出的时间为何;有多少人不获批出有条件租约,不获批出的原因为何(分别提供新来港妇女及少数族裔妇女的相关数字);

(三)第(二)项获批出有条件租约的个案中,至今每年有多少个案成功转为正常租约;有多少个案是因社署以其他体恤安置的理由推荐而成功转为正常租约;有多少转为正常租约的申请被拒绝,以及被拒绝的原因为何(分别提供新来港妇女及少数族裔妇女的相关数字);

(四)社署在决定是否推荐体恤安置或有条件租约计划的申请时,考虑的准则为何,两者有何不同(例如居港年期是否不同);社署在考虑社会因素及医疗因素时,有何指引或准则;考虑申请人的医疗因素时,会否考虑其精神压力及会否被虐待;会否检讨该些指引或准则;

(五)考虑体恤安置或有条件租约计划的申请时,会否考虑申请人当时的居住环境;若会,需要符合哪些客观准则才符合「有真正住屋需要」及「极需要援助」的条件而获推荐体恤安置或有条件租约,是否需要露宿街头才符合资格;社署会否检讨该些准则; 

(六)社署在协助被虐妇女求助者时,一般需时多久才决定是否向房署推荐她们的体恤安置或有条件租约计划的申请,并会如何通知求助者推荐与否的决定及理据,以及房署的决定及理据;及

(七)过去五年,每年体恤安置及有条件租约计划分别有多少公屋单位配额,该等配额的编配情况为何;当中分别有多少编配给被虐妇女、长者、残障人士及其他人士;以及会否检讨该些配额?

答覆:

主席:

  就李永达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社会福利署(社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处理的虐待配偶/同居情侣新个案的数目如下:

年度  2006-07 2007-08 2008-09 2009-10 2010-11
--  ---  ---  ---  ---  ---
个案  2 578  2 555  2 447  2 279  2 340
数目

  社署并没有就这些个案被虐人士的性别、居住情况、居港年期及种族作相关的分类统计。

(二)「体恤安置」是一项房屋援助计划,目的是为有真正及迫切的长远房屋需要而没有能力解决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房屋援助。「体恤安置」下的「有条件租约计划」,让正在等候离婚判令、负责管养子女而无安身之所的人士得到住屋援助。「有条件租约计划」亦涵盖已提出离婚而没有管养子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

  社署并没有就第(一)项所列出的虐待配偶/同居情侣新个案受害人的婚姻状况和住屋援助申请,作出相关的分类统计。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个案时,社署会根据每宗个案的情况,为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住屋援助的资讯,包括向他们派发「体恤安置」(包括介绍「有条件租约计划」)的单张。社署亦将有关单张摆放於该署辖下的各服务单位,并提供予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让有需要的人士索阅。蒥民亦可透过社署网页(www.swd.gov.hk)浏览有关资料。

  有关当局并没有问题所要求的分类数字。整体而言,过去五年房屋署(房署)接获社署推荐的「体恤安置」(包括「有条件租约计划」)个案数目如下:

        「体恤安置」个案数目(宗)
年度   (包括括号内「有条件租约计划」个案的数目)
--   ---------------------
2006-07        1 851(510)
2007-08        1 857(428)
2008-09        2 168(449)
2009-10        2 727(501)
2010-11        2 738(479)

  一般来说,由社署所推荐涉及家庭暴力的「有条件租约计划」申请个案,房署鉴於其迫切性均可於七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继而尽快编配。

  至於过去五年,不获社署推荐的「体恤安置」(包括「有条件租约计划」)个案数目分别如下:

       不获推荐「体恤安置」个案数目(宗)
年度   (包括括号内「有条件租约计划」个案的数目)
--   ---------------------
2006-07         55(2)
2007-08         43(1)
2008-09         25(1)
2009-10         36(4)
2010-11         54(5)

  就不获社署推荐「体恤安置」(包括「有条件租约计划」)的个案而言,当中原因包括申请人没有采取正式行动取消其私人住宅物业或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下的业权;没有足够的医疗或社会因素支持其申请;申请人有足够财政资源解决其居住问题;以及未能核实申请人的婚姻或子女的管养权安排等。

(三)及(七)由於房署并无问题(二)所要求的细分个案数字,因此房署亦未能提供问题第(三)及第(七)部分的细分个案数字。

(四)及(五)一般来说,「体恤安置」(包括「有条件租约计划」)的申请人均须符合适用於公屋轮候册的资格准则,包括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评审、没有拥有住宅业权和符合居港年期规定等。然而,社署亦可按个别个案的情况作出酌情处理。正如回覆的第(一)部分所述,「体恤安置」下的「有条件租约计划」的对象为包括涉及家庭暴力个案、正在等候离婚判令而无安身之所的人士。在作出有关「体恤安置」(包括「有条件租约计划」)的推荐时,社工会按个别个案的情况作出专业判断,包括评估有关人士是否具备足够医疗因素(例如申请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况及相关证明)或社会因素(例如申请人的居住和家庭状况及可运用的资源)等。社署会不时检讨「体恤安置」(包括「有条件租约计划」)的运作。

(六)当接获有关「体恤安置」(包括「有条件租约计划」)的申请时,社工会尽快作出跟进。在一般情况下,如申请人能提供充足资料及相关文件,社署会於六个星期内将合资格的申请个案推荐予房署考虑,并由负责社工发信通知有关申请人。然而,由於个别申请的情况各有不同,处理个别申请个案的时间可能有所差异。就不获推荐的个案,负责社工会发信通知申请人有关申请结果和不获推荐的原因。

  房署在接获社署的推荐个案后,会进行资格审查及批核,完成此等程序后,合资格的申请人会获房署通知有关配屋安排。

  此外,被虐妇女求助者如有紧急住屋需要,负责社工会安排她们入住妇女庇护中心,或协助她们租住私人房屋。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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