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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空置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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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答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在二○○七至二○一○学年期间,只有3所校舍获地政总署批准予非牟利机构作其他用途,当局又表示,基於面积及其他技术上的限制,难以将某些空置校舍改建为安老院舍。其后当局又表示,会再考虑研究将空置校舍改作福利服务用途的建议。然而,据本人了解,现时仍有不少非牟利机构向政府申请使用空置校舍但被拒绝,令不少空置校舍未能获得善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年一月至今,按区议会分区划分,新增的空置小学及中学校舍的数目及其建筑面积为何(以表列出);当局计划如何处理该等空置校舍;

(二)现正申请使用该等空置校舍的非牟利机构的名称,涉及的用途,以及校舍空置前所属的学校名称为何;

(三)二○一○年一月至今,非牟利机构获批使用的空置校舍数目、该等校舍的位置及空置前所属的学校名称,以及获批机构的名称、校舍的用途及使用年期;及

(四)当局会否重新考虑把合适的空置校舍改建为护理安老院,以及将空置校舍批予少数族裔团体设置少数族裔的社区会堂或宗教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由二零一零/一一至二零一一/一二学年(截至二零一一年十月),共有九所小学根据学校统整安排而停办;另有一所中学於同期停办。该十所校舍按地区划分的数字,载於附件一。由於学校建筑物会因建造年份、学校用途类型和用地面积等因素而令校舍的楼面面积有所不同。当局没有所有校舍的建筑楼面面积资料。

  教育局设有一套机制处理空置校舍。我们会因应校舍的面积、地点和楼宇状况,考虑它是否适宜重新分配作学校或其他教育用途。在一般情况下,那些适宜再作上述用途的校舍,当局会在谘询相关决策局和部门后确定作重新分配为有关学校或其他教育用途。在上述十所校舍之中,两所已确定重新用作教育用途,另外六所将重新分配或预留日后再作教育用途。已落实用作教育用途的空置校舍,教育局正与有关使用者商讨在短期内重新使用这些校舍的计划。

  其余两所校舍经考虑后决定不适合/无须再作教育用途。按照有关既定安排,我们已把这两所校舍归还有关部门以考虑作其他用途,并通知规划署。如个别政策局或部门表示有兴趣使用这些空置校舍,他们须向相关部门及规划署查核及申请。

(二)自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今,有两所空置校舍经教育局考虑后决定不适合/无须再作教育用途,并已归还相关政策局/部门,详细资料载於附件二。相关政策局/部门正就收到有关使用该两所前身为空置校舍的土地的申请,按政府的既定政策、相关的土地契约条款,以及有关土地的长远用途,审视有关申请,当局现阶段不宜透露详情。

(三)自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今,一所空置校舍已获有关部门批准予非牟利机构作其他用途。详细资料载於附件三。

(四)劳工及福利局指出,有鉴於长者对资助安老宿位的需求增加,社会福利署一直与各有关政府部门保持紧密联系,研究在其辖下的新发展或重建项目(例如公共屋恏),以及在空置的政府建筑物(例如已停办的校舍)内,兴建或改建成安老院舍的可行性。

  在研究个别地方或建筑物是否适合作为安老院舍时,社会福利署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地方或建筑物的面积是否足以兴建或改建成一间具一定规模的院舍,以达致成本效益;有关地方或建筑物亦必须位於公共交通可达的位置,方便长者的家人探望。此外,由於空气质素欠佳或受到噪音问题影响的地方未必适合长者居住,社会福利署在选址时也必须考虑有关地点附近的设施和发展项目。

  在过去数年,社会福利署曾检视多个空置校舍并探讨能否将这些校舍改建成安老院舍。然而,由於大部分校舍的面积都相对小,又或是因为其他限制(例如处所因结构所限不能兴建升降机或斜道,以方便体弱长者进出),而最终不适合作安老院舍之用。社会福利署会继续透过不同途径物色其他可供发展为安老院舍的地方及空置建筑物。

  现时,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共有95间社区会堂及社区中心,提供设施给地方团体租用以举办社区活动 。有兴趣租用社区会堂及社区中心的少数族裔团体可与相关的民政事务处联络。此外,若少数族裔团体建议将合适的空置校舍改建为少数族裔社区会堂,民政事务总署会将建议转交予有关空置校舍的所属部门跟进,并按需要提供适当协助。另一方面,民政事务局一般会在宗教团体申请兴建宗教设施的过程中提供协助。假若宗教团体向政府申请使用空置校舍兴建宗教设施,局方会考虑作出政策上的支持。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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