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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捍徖新闻自由」议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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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捍徖新闻自由」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刚才民政事务局局长已经作出了详细的回应。在此,我就新闻自由作为人权的保障再简单强调数点。

  香港居民是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而这些自由是受到法律的保障。刚才刘慧卿议员亦有引述,《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是订明香港居民是享有言论和新闻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亦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有关的规定是继续有效,该公约中有关保障意见及发表自由的条文已经包括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八条内,并藉此在本地法律中生效。香港的法例以及政府和公共主管当局的措施和行为,都不得抵触上述保障人权的规定。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在一九九一年制定后,政府已经根据该条例的条文检讨本地的法例,并提出修订,使与香港人权法案的条文相符,并符合《基本法》。此外,政府亦确立了程序,在所有法例草拟和修订工作进行时,必须对人权的影响谘询律政司,以确保所有新法例和对现有法例的修订,不会抵触《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条文。

  特区政府坚决维护新闻自由,并且提供合适的环境,让新闻业在最少的规管下自由蓬勃发展。

  香港一向尊重新闻和言论自由。事实上,香港市民享有的言论和表达自由,以及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都是有目共睹的。公众密切监察任何试图损害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的举措。一直以来,香港的传媒都积极监察政府,广泛并自由地评论本港及外地的新闻,以及政府的政策和工作。

  政府和广大市民一样,十分重视和珍惜我们所拥有的自由。这些自由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香港要维持国际城市的地位,社会能够持续发展,新闻和言论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元素。特区政府会坚决保障《基本法》和本地法例订明的权利和自由。

  多谢主席。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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