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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协助在外地遇事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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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菲律宾涉嫌藏毒,先被拘禁11年,近日再被判贩毒罪成判囚40年的本港居民邓龙威先生(「邓先生」),透过家属向本人反映,菲律宾法官的判决并不公平,过往十多年,邓先生和同案另一被告张泰安先生(「张先生」)在应讯时也不获足以协助他们明了聆讯过程的翻译服务(菲律宾方面指没有足够财力为每名被告提供合资格翻译服务)。此外,菲律宾方面指称开始监视邓先生在当地活动的日期,本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证实邓先生在所指日期仍未离港。邓先生和张先生指聆讯一直在不公平和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进行,他们急欲透过本人询问政府。就此,政府可否告之本会:

(一)在上述港人投诉欠缺公平审讯的情况下,特区政府只表示他们只能遵从菲律宾当地法院的判决,并未向他们提供在审讯时及提出上诉所需的实质援助,原因为何;

(二)鉴於上述港人急需金钱援助,以应付上诉及在狱中基本生活和与家人通讯的开支,特区政府除了考虑早前本人致函当局提出的要求,酌情容许他们的家属代为申请「$6,000计划」外,会否考虑透过其他方法(例如关爱基金)向他们提供急需的援助,以提出上诉;及

(三)鉴於本人得悉,邓先生曾透过1868电话热线(「1868」)寻求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小组」)的协助,惟得不到任何实质援助,他直指政府对在外遇事居民袖手旁观,而过往亦有港人在台湾因交通意外赔偿问题被台湾有关当局禁止离境,他们致电1868求助,但当局以无法直接介入两岸事务为理由没有提供援助,最终本人致函台湾法务部协助遇事港人才将问题解决,政府有何改善协助在外遇事港人的方法(包括改善小组的工作)?

答覆:

主席:

  现就谢议员的提问回覆如下:

(一)及(三)一般而言,特区政府收到在外地被拘留或监禁港人的求助后,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小组)会和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公署)、国家驻外使领馆及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并因应个案的性质、情况和求助人的要求,在可行范围内提供协助。若事故发生在台湾,小组和有关决策局会透过现有机制,向台湾有关机构反映求助人的诉求。

  一般而言,小组提供的协助方式包括:因应当事人的要求,将其被拘留的情况转告其在港亲人,以便他们作相关安排,在金钱或其他方面援助当事人;向当地部门反映求助人诉求、了解个案情况或提供当地律师和翻译员的资料等。特区政府和国家驻外使领馆跟进求助个案时,必须尊重和遵守当地的司法制度。

  就议员提及的个案,特区政府自二○○三年接获有关求助后,一直透过公署及我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大使馆)为当事人提供协助。大使馆高度关注此案,除派员多次探望当事人外,亦曾就个案多次与当地司法部门接触,了解情况及进展,并敦促其依法迅速地公正审理。当地大使馆及在港的小组亦分别与当事人及其家人保持联络,并按他们的意愿,向菲国政府反映诉求,包括确保当事人在狱中获供应生活必需品及为此个案提供翻译服务等。据了解,当地政府部门应大使馆要求,曾表示愿意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翻译,另外大使馆亦曾协调当地华人协助聘用翻译。特区政府、公署及大使馆会继续与当事人及其在港家人保持紧密联系,为当事人提供适当可行的协助。

  特区政府与公署及各地使领馆已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为涉事港人提供适切的协助。特区政府会在此基础上,累积经验,致力协助所有在外地遇事港人。

(二)至於有关人士欲就一些特别计划,包括「$6,000计划」或关爱基金,向政府提出申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就「$6,000计划」的登记安排回覆议员。民政事务局表示关爱基金是为目标援助对象拟订特定援助项目,有关个案不属於关爱基金督导委员会已核准的特定援助项目范围。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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