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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动议的决议案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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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就批准《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修订附表3)公告》而动议的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内的议案。

  议案旨在修订载列於《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称《强积金条例》)附表3的各个最高有关入息水平项目。

  《强积金条例》设定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政策目的,在於贯彻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制度协助就业人口为退休作基本储蓄的目标。至於较高收入的雇员及自雇人士,他们可决定是否在强积金强制性供款以外,藉自愿性供款或其他投资,增加退休储蓄。

  《强积金条例》规定,除获豁免,雇主及雇员双方均须按雇员有关入息的百分之五作强积金强制性供款。法例订明如雇员的有关入息高於最高有关入息水平,雇主和雇员均无须就超逾有关水平部分作强制性供款。有关规定亦适用於自雇人士。

  《强积金条例》第10A条规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积金局」)须至少每四年就最高和最低有关入息水平进行检讨。立法会已於今年六月通过将有关最低入息水平由5,000元提高至6,500元,并在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至於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条例规定积金局在检讨时,须参考在检讨时属现行、由政府统计处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所得出的,每月就业收入分布中,第90个百分值的每月就业收入这个法定因素,同时,积金局亦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按积金局在二○一○年进行的最近一次检讨,根据法定因素,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应由目前的20,000元调高至30,000元。事实上,早在二○○二年及二○○六年进行的检讨,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如按法定因素,当时已应上调至30,000元。唯因当时的经济环境及社会各界无法达成共识,最终未有作出任何调整。

  由於自强积金制度於二○○○年实施以来,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一直维持在20,000元的水平,而自二○○二年至今检讨所得出的指标水平都是30,000元,积金局及政府均认为有必要调高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这亦获得各政党及多个组织大致支持。

  积金局在拟订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过程中,征询了相关谘询组织的意见。政府及积金局也谘询了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包括出席了财经事务委员会安排的公听会。当中,一些雇主组织指出,商界尤其是中小企,正在消化由五月起实施的法定最低工资对经营成本的影响,如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大幅调高,会令他们百上加斤。雇员方面,有雇员支持作出更多强积金供款,为退休需要提供更大保障,亦有雇员认为,提高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会减低他们可动用的收入和投资方面的灵活性。

  政府及积金局亦出席了《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修订附表3)公告》小组委员会三次会议,包括一次公听会,解释政府的修订建议,即将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调高至25,000元,以就应付就业人口的基本退休需要与顾及他们现时的生活所需间,取得恰当的平衡。而我们建议在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调高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目的是让雇员和雇主有更多时间适应新的供款水平。

  至於以每日计算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我们建议沿用现时以每月三十日作为换算的假设,由650元调高至830元。就为自雇人士设定以每年计算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我们建议相应由目前的240,000元,提高至300,000元。

  根据积金局的检讨,按二○一○年第四季的数据,将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调高至25,000元后,须作额外强制性供款的雇员为424,600人,他们的雇主亦须增加供款,而自雇人士须作额外强制性供款的数目则为89,900人。

  如公告获通过,积金局亦会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临时雇员供款)令》内适用於临时雇员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作出相应修订。此外,我们亦会手修订《税务条例》,将雇员和自雇人士强制性供款的最高扣税款额由12,000元调高至15,000元。

  最后,藉今日的机会,我希望多谢小组委员会各成员,积极参与审核政府的建议修订。

  主席,我谨动议通过议案落实对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修订。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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