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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燃油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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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陈鉴林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答覆:

问题:

  据报,消费者委员会於本年九月完成了一份柴油零售市场的研究报告,揭示油公司每公升柴油零售的毛利,於二○○五年起的5年间的升幅达百分之46.4。该研究报告指出,油公司在调整柴油零售价格上存在「加多减少」的情况,又揭示港府分阶段取消柴油税后,油公司没有将利益回馈消费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政府监察车用燃油的零售市场时,有否发现汽油及柴油的零售价格有「加快减慢」及「加多减少」的情况;

(二)政府有没有研究各油公司在政府取消柴油税后,有否降低柴油的零售价格回馈消费者;及

(三)除了现时公开燃油的入口价、零售价及优惠等资料外,政府有否研究制订新的监管机制,以更有效维持燃油零售市场真正的竞争?

答覆:

主席∶

(一)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香港燃油市场的供应商数目有限,市场的发展和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因此而受到局限。与此同时,燃油和市民,尤其是驾驶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很多行业来说,亦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一直有留意市场的发展和燃油产品的价格走势,目的是在市场结构的局限下,寻求一套切合香港情况的监察机制,避免消费者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近几年,国际燃油价格持续波动,社会上出现了对油公司「加快减慢」及「加多减少」的批评。对於这类批评,政府是高度重视的;我们紧密地追踪油价的趋势,并透过引入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油品市场的监察和增加竞争。

  我们关注的重点是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格升降的走势,有否跟随国际油价及入口价的走势变动。我们有专责的队伍采取立时和紧密的监察,每当发现燃油零售价与国际油价或入口价差距有扩大迹象时,便会立时敦促油公司应尽快调低其零售价格。以过去两年(即自二○一○年初)为例,我们已多次向油公司表达对油价的关注,包括立时敦促它们尽快调低零售价格。这对於阻止油公司「加快减慢」,相信有一定的作用。

  我留意到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刚发表的就车用柴油价格的研究报告,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消委会是我们一直以来在监察油品价格的重要伙伴,我们对消委会的研究结果非常重视。报告指出,柴油零售价格未见有「加快减慢」的情况;却有「加多减少」的情况。不过,报告亦同时引述油公司指出,九成以上的商业交易是有「商业车队」折扣的。而余下百分之十的交易,涉及的消费者亦享有现时市场上不同层次的燃油价格优惠,包括适用於所有顾客的即时折扣,以及为信用咭用户和油公司会员提供的零售折扣等。即是说,大多消费者所支付的柴油价格,是低於或远低於门市标示的零售价格的。这个观察有助全面了解商用柴油市场定价的情况。无论消委会所指出的「加多减少」影响多少用户,我们对於这个现象,仍然是不能掉以轻心的。在政府方面,除了继续追踪价格走势外,我们亦会采取一系列其他的措施,我在问题的第三部分会再作说明。

(二)政府於二○○七年十二月将柴油税从每公升1.11元调低至0.56元,及后於二○○八年七月彻底取消柴油税。正如消委会在报告中指出,在这两次减税后,所有油公司已即时调低柴油价格,减幅相等於税项减免。

(三)政府在监察燃油产品市场的运作,除了我刚才提到内部对油公司的价格追踪外,更根本的措施是在市场上致力消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促进竞争,并提高燃油产品价格的透明度,让消费者作出选择。

  在提高价格透明度方面,我们从二○○八年十月开始每星期在环境局网站内,公布本地车用燃油进口价和零售价对比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离岸价的走势。政府除多次敦促油公司提高价格透明度外,亦委托消委会於二○○八年十一月开始,每星期在其网站内公布本地油公司的车用燃油零售价格以及各种形式的现金或非现金优惠资料,并於二○○九年二月推出「油价计算机」,以推动油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及协助消费者在油公司给予各种的折扣和优惠之间,作出选择。

  在维持市场开放和消除进入市场障碍方面,我们在过去数年已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方便新经营者进入市场-

(一)取消油站投标者必须持有特别进口牌照或燃油供应合约的规定;
(二)在现有油站的租约期满后,取消自动续约的安排,而把油站用地推出招标;以及
(三)视乎土地供应情况,将油站用地以二至五幅为一批,分批推出招标。新的招标方式有助新加入者尽快取得相当数量的油站用地及规模效益,促进车用燃油市场的竞争。

  自二○○三年六月引入新的招标安排后,两个新营办商合共投得41幅公开招标的加油站用地之中的28幅,成功进入市场,亦使原有的三个主要营办商的油站数目份额由超过93%降至74%,显示新招标安排有助促进竞争。

  市民亦关注会否出现供应商操纵价格,或所谓合谋定价的情况。审议中的竞争条例草案(草案)中的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协议、经协调做法及决定,亦涵盖操纵价格的协议。根据草案,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将有调查权力,就市民所关注的反竞争现象进行调查。如查明属实,竞委会可向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提出司法程序,由审裁处作出裁决并严惩违规公司。我们希望竞争法能早日落实,当局正与立法会紧密合作,推动草案於本立法年度通过,以协助有效打击反竞争行为。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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