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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处理公屋宽敞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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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由於公共房屋资源获巨额公帑补贴,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为确保该等资源得以合理运用,於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收紧处理「宽敞户」的尺度,将严重的宽敞户个案的定义由平均居住密度每人35平方米收紧至34平方米。根据房屋署的资料,该等宽敞户大部分是一人占用两睡房单位的住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房屋署署长(署长)在回应二○○七年《审计署署长第四十八号报告书》(报告书)的建议时指出,「自二○○○年起,房委会把约49 000个原拟出售的单位改为出租单位,当中不少为大单位。为租出这些大单位,房委会放宽了编配标准,以便编配予人数较少的住户。当住户成员数目有轻微变动(例如3人住户变成2人住户)即成为宽敞户」,当局有否统计,二○○○年至今因房委会放宽编配标准而获编配较大单位的住户数目为何;以及有多少个面积超过34平方米的一睡房单位或两睡房单位因此而被编配予2人家庭,而非按原来的标准编配予3至4人家庭;

(二)鉴於房屋署署长在回应报告书的建议时又指,房屋署计划按以下主导原则处理宽敞户问题:「为免小单位的供应更形紧绌,应优先把单位编配给轮候册上的申请人和受清拆影响人士(即受清拆或重建项目影响人士),而非要求宽敞户按租约从大单位迁至小单位」,房屋署有否按照该主导原则处理宽敞户问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此外,鉴於署长一方面指「现时〔二○○七年〕轮候册上有近70 000个申请人(占总数3分之2)为1人或2人家庭,而房委会又正逐步把改建的一人单位(俗称『浻房』)和旧型的长者租住公屋单位淘汰,令该类单位供不应求的问题更趋严重」,但另一方面又把宽敞户调迁往一人单位,这是否与该主导原则不相符;及

(三)鉴於房屋署署长在回应报告书的建议时又指,「对於正在等候家人从内地来港团聚的一人住户,即使已成为宽敞户,仍获准继续居住於现有单位」,当局有否统计现时有关住户的数目;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确保有限的公共房屋资源得以合理运用,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制订宽敞户政策,要求居住面积过宽的租户调迁往另一合适面积的租住公屋(公屋)单位。

  在第48号报告书第5章,审计署在第4.12段中指出:「租户长期占用过於宽敞的单位,导致公屋资源未能善用。房屋署有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处理宽敞户的问题,以便腾空有关公屋单位予有需要的住户」,及在第4.22(b)段中建议房屋署应「制订长远策略,以解决为数不少的公屋单位出现居住面积过於宽敞的问题」。就审计署的建议,房委会於二○○七年五月通过以分阶段方式处理宽敞户问题。基於当时可编配给不同公屋申请类别(包括用作调迁宽敞户)的小型单位的供应有限,房委会遂决定於首两年优先处理居住密度超过每人35平方米,及没有长者或残障家庭成员的最严重宽敞户个案。

  为鼓励宽敞户接受调迁安排,房委会决定给受影响的租户在其所居住的屋恏或所属区议会分区内其他屋恏提供共四次单位编配,并发放租户搬迁津贴,及在房屋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向这些租户提供调迁往新屋恏的安排。

  在实行了第一阶段后发现,并非所有最严重宽敞户都需要调迁往小型单位,原因是部分最严重宽敞户是愿意自行迁离公屋单位,或透过增加家庭成员而不再成为最严重宽敞户。

  由於第一阶段的行动已取得满意成果及考虑了当时可用作调迁最严重宽敞户的小型单位数量后,房委会遂决定於二○一○年进一步将最严重宽敞户的定义修订为居住密度超过每人34平方米,和没有长者或残障家庭成员的租户。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因应当年停售居屋的政策,房委会於二○○○年把约49 000个原拟出售的居屋单位转作租住用途的公屋单位,这些单位分布於各区(包括市区、东涌、天水围、离岛)不同类型的楼宇内(例如新十字型,康和式,非标准型等),他们的面积由大约17平方米的小型单位至大约54平方米的三睡房单位不等。由於当时公屋轮候册上申请者的家庭人数正在减少,而这些申请者亦普遍对天水围及东涌区的大型公屋单位需求并不殷切。有见及此,房委会决定放宽49 000个单位中其中两种大单位的编配标准,包括约3 600个室内楼面面积由53.76至54.25平方米的新十字型三睡房单位,由原先配予六人或以上家庭的标准调低至五人或以上家庭;及约4 900个位於天水围及东涌,室内楼面面积大於49平方米的三睡房单位,由原先配予五人或以上家庭的标准调低至四人或以上家庭,惟五人或以上家庭仍可获优先编配,以确保较大型公屋单位能有效地编配。截至二○一一年三月底,共约有1 270个五人家庭获配新十字型三睡房单位,及1 960个四人家庭获配位於天水围及东涌的三睡房单位。至於其余单位,包括一睡房或二睡房的编配标准并没有放宽,所以并没有面积大於34平方米的一睡房及二睡房单位透过这放宽安排而编配给二人家庭。

(二)在处理公屋编配方面,房委会一向都是采用灵活的方式,务求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公屋资源。在二○○七年时所采用的主导原则是合乎当年的小单位供应的情况。目前情况来说,公屋轮候册申请者对供三至四人户居住的34平方米以上单位需求殷切。根据以往处理宽敞户的经验所得,收回的宽敞户单位大多是适合三至四人居住的一睡房单位。因此,我们需要继续透过处理宽敞户个案以回收较大单位作重新编配之用。

(三)房委会在执行宽敞户政策时,一直是采取务实并情理兼顾的态度来处理每宗个案,对正等候家人短期内从内地来港团聚的租户,或因健康、社会因素等理由而需留居现有单位的家庭,若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房委会会按实际情况作个别考虑。由於要求继续留居现址的租户各有不同的处境及理由,而他们的情鶪亦会不时有所改变,故房委会并没有这问题所要求的相关统计数字。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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