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全面检讨伤残津贴制度」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全面检讨伤残津贴制度」议案的总结发言:

代主席女士:

  我一再多谢王国兴议员今晚提出这个议案,以及刚才几位议员的发言。

  在作出重点回应之前,让我先重申:在现行福利制度下,各项经济援助和服务,皆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对象,以照顾不同人士的需要。例如市民在遇到经济困难时,可以考虑申请综援;年满65岁的长者则可以考虑申请高龄津贴;残疾人士如获医生评定为达至严重残疾级别,可以领取伤残津贴,否则视乎他们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亦可获得其他适切的福利或就业支援。

检讨伤残津贴的发放准则
-----------

  让我首先回应王国兴议员希望按申请者的残疾程度发放伤残津贴的意见。

  伤残津贴的政策原意是提供一些经济上的补助,协助患有严重残疾人士应付其特别需要。它并非为不同程度的残疾人士提供的赔偿,或是协助他们应付基本生活开支的经济援助。上述的政策定位向来清晰明确。而伤残津贴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一样,属非供款模式。考虑到须维持制度的可持续性,资源适宜集中用於有较大需要的残疾人士。

  非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虽然不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但他们如果面对经济困难,我一再强调,只要通过经济审查和其他申请规定,是可以领取综援的。事实上,在综援计划下,有不同残疾和实际需要的受助人可获发放不同的标准金额和特别津贴,以应付生活所需。

  至於加入专业社工的全人评估的建议,正如我一再强调,伤残津贴并非为处理在残疾情况以外,受惠人所面对的其他(如经济、求职等)困难。故此,在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时,从来都不会考虑申请人的社会背景、家庭及经济等状况,申请人亦无须接受经济及入息审查。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所述,「严重残疾」的定义是参照《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条例》)附表1所定准则。

  医生会按既定的条件及指引,以其专业知识及判断,评估申请人的残疾程度是否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资格。为确保评估的一致性和客观性,医生会采用标准化的医疗评估表格及检视清单。这些表格和检视清单均列明「器官疾病」包括在「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的类别内。因此,有各类器官疾病的病人,只要经医生证明其病况达至严重程度,都一样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

  王国兴议员建议在表格和检视清单列明「器官残障」的定义和标准,但此举有违伤残津贴是按残疾程度而非疾病类别而审批的原则。如申请人患有器官疾病,医生的专业做法是全面考虑该人士的患病原因、临床身体状况及病情等相关因素后,然后就其病况是否严重作出医疗评估。

同时领取伤残津贴和高龄津贴
-------------

  谭耀宗议员及潘佩妤议员建议让领取伤残津贴的长者可同时领取高龄津贴。我想在此解释,伤残津贴和高龄津贴同属公共福利金计划,但受惠对象不同,前者供任何年龄患有严重残疾的人士申领;后者则是为非患有严重残疾,但符合计划下长者年龄定义(现时为65岁)的人士而设。当局在设计两项津贴时,已考虑到两类对象的需要(例如严重残疾人士不论年龄,一般都比没有残障的长者较需要他人协助和照料,所以伤残津贴金额比高龄津贴为高)。同时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和高龄津贴的严重残疾长者,可自行选择申领其中一项,以避免出现领取双重福利的情况。此外,由於计划无须供款亦大致不设经济审查,维持不可同时受惠於两项津贴的规定,将有助确保计划可持续发展。

容许居於广东或福建省的残疾人士领取伤残津贴
---------------------

  黄成智议员建议容许居於广东或福建省的残疾人士领取伤残津贴。虽然伤残津贴有助受惠人应付其因严重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但康复服务(例如日间照顾、社区支援及住宿照顾服务等)对残疾人士同样重要,这些服务可照顾他们在不同康复阶段的特别需要,有助他们融入社会。

  鉴於中港两地的福利制度不同,加上其他地域上的限制,我们难以在内地提供与本港康复服务同等水平的服务,单靠发放伤残津贴是不能达致协助残疾人士发挥潜能,融入社会的康复政策目标。而从行政角度来说,大部分伤残津贴受惠人需定期接受医疗评估。为确保医疗评估能一致和客观地进行,现时医疗评估统一由香港公营医院/诊所医生进行,内地并无类似的医疗评估机制。由於内地医护人员的专业训练及临床指引与香港的不尽相同,我们亦暂无计划接纳由内地医护人员提供的医疗评估。

  基於上述原因,让伤残津贴受惠人参加广东计划有不少困难。我们目前的首要工作,是先落实为长者而设的广东计划。

  至於为什么在香港以外,只让移居广东省的香港居民领取高龄津贴,行政长官在刚发表的《2011-12施政报告》中,已清楚交代了四个独特理由:

(1)现时长居内地的香港长者主要集中在广东;
(2)粤港两地在地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有特殊和紧密关系;
(3)有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多项大型运输基建,未来两地融合会更进一步;
(4)长者迁居广东,仍容易与香港亲友紧密联系并得到支援。

  以目前情况,唯有广东省具备合适条件推行此计划。至於「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计划,有不同背景和政策考虑,不宜与广东计划直接比较。

交通运输票价优惠
--------

  王国兴议员亦建议政府全面检讨现时各项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士优惠的适用范围及收费安排。根据运输及房屋局的政策,政府一向鼓励公共交通营办商因应各方面因素(包括其营运及财政状况、社会经济环境、市场情况和乘客的需求),尽可能调低收费及提供优惠,以减低市民(包括残疾人士)的公共交通开支。至於是否提供票价优惠及优惠的内容,基於自由营商的精神,属个别公共交通营办商的商业决定。

  目前,部分公共交通营办商有为残疾人士提供票价优惠。其中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由2009年12月22日起,为12至64岁残疾程度达百分之一百的综援受助人及同一年龄组别的伤残津贴受惠人提供车费优惠。

  为建立一个关爱共融的社会,行政长官在《2011-12施政报告》建议为上述的残疾人士和年满65岁长者,提供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让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以每程二元乘搭港铁一般路线、专营巴士及渡轮。预计会有约110万人受惠,包括13万名残疾人士。考虑到这些人士的残疾程度,他们是有较大需要得到协助和鼓励,多些外出参与活动,以进一步融入社会。现时政府给予残疾人士而不须经济及入息审查的资助项目及港铁的票价优惠,亦以此为标准。

  政府的资助应与商界的企业社会责任相辅相成。政府两局一署(即劳工及福利局、运输及房屋局和运输署)已经联手展开筹备工作,并已接触有关的公共交通营办商及八达通公司,促请前者继续承担现时的票价优惠,并就优惠计划的具体行政和财政安排进行磋商,务求在明年下半年尽早推出计划。

无障碍运输
-----

  汤家骅议员要求政府争取各公共交通工具营办商逐步加设便利残疾人士的设施,例如低地台、报站萤幕等,作为续牌条件。我要强调,政府致力贯彻「无障碍运输」的理念,为全港市民,包括残疾人士,推行无障碍的运输系统。政府与公共交通营办商保持紧密合作,致力改善交通设施,以便利残疾人士使用公共交通服务。

  各公共交通营办商亦一向支持「无障碍运输」的理念,透过提升公共交通设施,为残疾人士提供更佳服务。例如绝大部分专营巴士公司,均已承诺在添置新车时会选购可供轮椅上落的巴士;现时所有港铁车站(东铁帹马场站除外)均设有最少一个无障碍通道,设置轮椅升降台、升降机、斜道或轮椅辅助车等,方便乘客出入车站。港铁公司过去十年共投放了超过6亿元进行有关的车站改善工程,并会在未来的五年再投放近2亿元,进一步深化无障碍运输系统。

体恤安置
----

  汤家骅议员亦建议在审批公屋体恤安置时,将残疾证明列为甄别准则,让残疾人士可以早日获得公屋安置,解决居住的困难。「体恤安置」是一项房屋援助计划,目的是为有真正及迫切房屋需要而没有能力自行解决其居住问题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房屋援助。为此,社会福利署(社署)会向房屋署(房署)推荐合资格的申请人获得租住公屋单位的分配。

  在作出有关「体恤安置」的推荐时,社工会考虑申请人多方面的实际情况而作出专业判断,包括评估有关人士是否具备足够医疗因素(例如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残疾情况) 或社会因素(例如申请人可运用的资源),按需要作出推荐,让房署考虑透过「体恤安置」,为他们编配公屋单位。

总结
--

  主席,社署过往曾多次联同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及徖生署,就伤残津贴计划的运作及医疗评估的指引、表格及流程作出改善。为进一步完善执行细节,社署於2009年年底成立了跨部门工作小组,参考申诉专员在其主动调查报告中,就伤残津贴计划执行安排所提出的建议进行检讨。随有关伤残津贴的司法覆核个案告一段落,工作小组会尽快进行余下的检讨工作,期望於明年年初完成后向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作全面汇报。

  在伤残津贴以外,我们亦会继续透过持续发展及强化现有的日间照顾和社区支援服务,加强以人为本的服务项目、为居於社区的残疾人士提供适切的训练及支援服务、增强对照顾者的支援、提升其照顾能力、建立社区互助网络和多专业支援等,以协助残疾人士全面融入社群。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