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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残疾人士院舍规例》修订议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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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残疾人士院舍规例》修订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议案,修订《残疾人士院舍规例》(下称《规例》)。

  《残疾人士院舍条例》(下称《条例》)已于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赋予残疾人士院舍发牌制度法律基础。为了尽快实施发牌制度,我随即订立了《2011年〈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下称《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为《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第2部有关无牌/无豁免证明书经营的罚则条文除外),同时订立了《规例》,以厘订残疾人士院舍在营办、管理及监管方面的法定要求。《生效日期公告》及《规例》已于二○一一年七月六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由立法会成立的「《残疾人士院舍规例》及《2011年〈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下称「小组委员会」),就《规例》及《生效日期公告》进行了审议。今天我就《规例》提出的修订动议,乃回应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而作出的一项技术性修订。容许我就修订作简单的解说。

  《规例》生效后,在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任职的保健员,须分别根据《安老院规例》(第459A章)及《残疾人士院舍规例》注册。当中有部分保健员可能同时在两个纪录册注册,以获取两类保健员的任职资格。

  《安老院规例》及《残疾人士院舍规例》均有条文订明,如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署长认为保健员的注册是藉欺诈手段获得,或署长不再信纳该人具备所需资格、有能力胜任,或是注册为保健员的合适人选,他的注册可被删除。如社署署长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安老院规例》删除该人的安老院保健员注册,他在《残疾人士院舍规例》下的残疾人士院舍保健员注册亦会同时根据《规例》第5(4)(d)条被删除。

  拟订《规例》第5(4)(d)条的原因,是考虑到任职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的注册保健员所需资历及职责相若,如署长决定删除保健员在《安老院规例》下的注册,我们认为有必要同样地删除他在《残疾人士院舍规例》下的注册,以确保残疾院友的福祉。有关安排符合《条例》及《规例》提升残疾人士院舍服务质素和保障院友利益的立法原意。

  小组委员会认为应就《规例》第5(4)(d)条作出修订,让那些主动以书面提出删除安老院保健员注册的人士,可选择保留残疾人士院舍保健员的注册。我们对此并无异议,并按委员会的提议提出了修订。

  修订议案若获得立法会通过,《条例》及经修订的《规例》将会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开始实施。随后,社署署长将会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力,以《规例》下的发牌要求为基础发出《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就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管理及其他管制事宜,订明详细的程序、指引及标准,届时残疾人士院舍发牌制度将正式开展。

  为使个别残疾人士院舍有充分时间作出适当安排以申请新的牌照/豁免证明书,以及让社署处理所有申请,当局会在《条例》生效日期起给予18个月的宽限期。期间,尚未获发牌/豁免证明书的残疾人士院舍将不会因无牌经营被检控。政府将会在18个月宽限期届满时发出另一公告,使《条例》第2部生效,届时,残疾人士院舍在无牌或无豁免证明书情况下经营将构成罪行。

  最后,我藉此机会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黄成智议员及其他九位委员,他们不仅认真仔细地审视了《规例》的条文,更就发牌制度的运作、行政安排及配套措施,提出了多项务实和有用的建议。我亦十分感谢参与小组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团体及市民,他们的宝贵意见让政府更深入了解服务使用者及残疾人士院舍营办者的需要,对我们持续提升院舍服务及康复政策的未来发展,十分有参考价值。

  主席,我谨提出动议。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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