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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马耳他签订税务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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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今日(十一月八日)在香港与马耳他共和国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马耳他驻中国大使约瑟夫.卡萨则代表该国政府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二十二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瑞士、葡萄牙、西班牙和捷克共和国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全面性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及各种被动收入的税率宽免,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全面性协定亦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以及进一步鼓励马耳他和香港公司在彼方营商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马耳他居民在香港所赚取的收入会同时被香港和马耳他征收入息税。马耳他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以从马耳他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来马耳他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比马耳他的税率为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马耳他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马耳他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马耳他将豁免香港居民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马耳他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与马耳他的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与主要的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与其他地区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於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二十七份限於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於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於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马耳他的全面性协定(只有英文版)的详情将载於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Malta_HongKong.pdf)。



2011年11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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