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反非法劳工行动拘二十一人
************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昨日(十一月三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十三名非法劳工及八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曙光行动」於昨日上午十时至下午九时十五分进行,入境处特遣队人员共搜查了十四个目标地点,包括中式酒楼、餐厅、装修中的单位、美容院、护老院、零售店铺及垃圾收集站等,在行动中,共拘捕了十三名非法劳工及八名涉案雇主。被捕的十三名非法劳工为三男十女,年龄分别18至54岁,其中一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此外,当中两名男子则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的香港身份证。同时,六名男子及二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介乎24至58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上诉法庭并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间,绝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后才提出酷刑声称,故该声称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监禁刑期,使他们觉得非法入境来港并无吸引力。」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1年1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