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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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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四日)在宪报刊登行政长官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4条而作出的《2011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修订令》)。

  修订令把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加入《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第512章,附属法例A)的缔约国家清单,以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与新加坡之间实施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中央人民政府在二○一一年三月代表香港特区接纳新加坡加入《公约》。

  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表示,《公约》提供有效的国际机制,确保在侵犯管养权的情况下不当地由惯常居住的地方被迁移至另一个缔约国家的儿童,可尽速获得送返。目前实施《公约》的国家有86个。

  根据《公约》的要求,《修订令》已於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2011年1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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