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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网上团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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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人得悉近年流行网上团购,很多消费者透过团购网购买各类旅游产品及服务(包括车票、船票、景点入场券以至旅行团等)。然而,该等团购公司一般没有旅行代理商牌照,亦不受有关的监管机构监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何政策及措施,保障透过上述团购公司购买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

(二)是否知悉,过去两年,香港旅游业议会、香港旅游发展局及旅游事务署收到多少宗涉及团购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投诉;及

(三)当局会否透过传媒宣传,呼吁消费者提高警惕,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以尽量避免消费者因透过团购公司购买旅游产品及服务而招致损失?
 
答覆:

主席:

  就谢伟俊议员所提问各项,现回覆如下:

(一)现时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条例》适用於一般及网上营商活动。我们现正草拟法例,把《条例》的适用范围由货品扩阔至服务,而且不只打击虚假商品说明,亦会禁止一些其他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在接受付款时没有意图或能力提供所承诺的货品或服务等。

  至於透过团购公司购买旅游套票或旅行团服务,旅客在付款后仍须直接联络提供该产品的持牌旅行社兑换并确定详情,包括行程、出发日期、交通及住宿安排等,旅客可向有关持牌旅行社索取正式收据,并凭收据上的旅游业赔偿基金印花获得保障。

(二)香港旅游业议会及香港旅游发展局在过去两年没有收到有关团购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投诉。旅游事务署辖下的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在同期接获的投诉中,共有九宗涉及团购旅游产品及服务。

(三)就一般网上团购活动,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於本年四月出版的「选择」月刊内刊登专栏文章,介绍网上团购的运作、进行交易时所面对的风险,以及应注意的事项(例如须了解团购网站的权责、网站的过往交易情况及交易条款等)。我们会继续与消委会合作,加强消费教育。此外,政府不时播放宣传片,提醒外游旅客光顾持牌旅行社,并检查单据,确定有关旅游产品是否受旅游业赔偿基金保障。



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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