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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礼宾处向领事馆及官方认可机构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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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政府总部礼宾处(礼宾处)向59间总领事馆、62间领事馆及5间官方认可代表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没有明确指引,让上述3种机构明了它们可获礼宾处提供什么设施及支援服务;

(二)礼宾处向上述3种机构提供的设施及支援,在规格上有没有等级之分或不同之处;如有,实际分别为何,以及理据为何;这些区别会否基於互惠或互换关系而影响本港派驻外地的代表所获得的待遇;及

(三)市民大众及传媒可如何及透过什么途径监察该处的运作?

答覆∶

主席:

(一)礼宾处就其提供的设施及支援服务,已向有关总领事馆、领事馆及官方认可代表机构提供了详细的资料。

(二)礼宾处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及中央人民政府与个别国家或机构缔结的双边协议向上述领事馆及机构提供服务及支援。各领事馆及机构所享待遇属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派驻外地的代表并非领事或外交人员,因此,他们於驻在地所获的待遇,与上述领事馆及机构人员在本港所获的待遇并无关系。

(三)一如其他政府部门,礼宾处须接受政府内部及其他独立监管机构,如审计署及申诉专员公署的监察;礼宾处亦会积极回应公众或传媒的查询及意见。



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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