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七题:教师薪酬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官立学校与资助学校教师的薪酬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根据香港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的建议,非学位职级教师在取得学位教师教育证书或教师文凭或同等学历后,应获给予两个增薪点,至今,在任职期间取得有关学历的非学位文凭教师,转职为官立学校助理教育主任或资助学校学位教师时,是否都获给予两个增薪点;若否,原因为何;不获给予两个增薪点的人数为何;

(二)自1999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教师在入职官立学校时,因其累积的认可经验不足一年而不获发放经验递加增薪;当局有否计划修改现行的规定,并参照资助学校的做法,按月份为单位计算认可经验及发放经验递加增薪;

(三)自1999年至今,当局曾于哪几个财政年度就官立学校助理教育主任及资助学校学位教师的入职薪酬进行调整,以及增减薪点的详情为何;是否知悉,有否文凭教师在政府调低入职薪酬后转职为官立学校的助理教育主任或资助学校学位教师,以致其现有的薪酬低于与其年资及职级相同,但在不同年份转职的教师;若然,详情为何;若当局现时没有掌握相关资料,有否计划就此进行调查及统计;

(四)鉴于有教师团体反映,由于受到转职及薪酬调整的影响,导致部分官立学校教师的薪酬较与其资历相同的资助学校教师为低,当局有否评估,这是否有违「健康转任」的政策下鼓励教师到不同学校任教的目的,以及有否造成教师间的分化;此外,当局将如何处理及协助受转职和薪酬调整影响的官立学校教师;及

(五)当局有否考虑全面检讨现行官立学校教师及资助学校教师的薪酬计算方法,包括研究两者的薪酬应否看齐?

答覆:

主席:

  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于本年六月二十日的会议,已详细讨论官立学校与资助学校教师的薪酬事宜(有关文件的编号为:立法会CB(1)2436/10-11(01)号文件)。现就议员对有关事宜的提问,逐项答覆如下:

(一)受聘为公务员的教师,其入职薪酬应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规例》)第130条厘定。

  根据《规例》第130(1)条,受聘的人员(包括新聘人员及从一个公务员职系转任另一个职系的在职公务员)一般会按该人员受聘的公务员职系的起薪点支薪。不过,个别职系可根据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公布并于当时适用的安排,按入职者的相关资历及/或高于订明要求的经验给予该入职者较高的入职薪酬。另外,《规例》第130(2)条亦有订明公务员内部转任的薪酬计算方法。内部转任的人员的薪酬按《规例》第130(1)条或第130(2)条厘定,并以较高者为准。

  当文凭教师获转职聘任为助理教育主任时,可按其入职时的相关资历及/或经验而获得较助理教育主任职级起薪点为高的入职薪酬。自公务员事务局(当局)落实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薪常会)第二十六号报告书的建议起,本局(即前教育署)皆按照《规例》第130(1)条,向转任助理教育主任并具备认可专业资历的文凭教师发放两个增薪点。

  在一九九九年入职薪酬检讨后,因应当时私营机构的入职薪酬,公务员学位及相关职系(包括教育主任职系)的入职薪酬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向下调整。助理教育主任职级的入职薪酬由总薪级表第17点下调至第12点。为保障在职教师在公营学校转职时的薪酬不会受下调的助理教育主任入职薪酬影响,当局作出一项「转职后支取现薪安排」。在这个安排下,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或以后受聘为助理教育主任的在职教师,其薪酬可按《规例》第130(1)条或「转职后支取现薪安排」厘定,并以较高者为准。假如有关教师按「转职后支取现薪安排」而获得较高的入职薪酬,《规例》第130(1)条按入职的相关资历及/或经验而给予增薪点的方法便不适用。

  局方一直依照上述机制厘订受聘为助理教育主任的入职薪酬。

  至于资助学校的薪酬计算亦有类似安排。文凭教师若转任资助学校学位教师,他们的薪酬可按当时生效的入职薪酬另加因相关资历(即获取学位教育证书或同等学历)及/或经验而给予增薪点的方法重新评估薪酬,或按「转职后支取现薪安排」计算薪酬,以较高者为准。若有关教师最终按「转职后支取现薪安排」而获得较高的入职薪酬,发放资历增薪点则不再适用。

  教育局并没有搜集按「转职后支取现薪安排」来计算薪酬而无须发放资历增薪点的个案数目。

(二)根据《规例》第130(1)条,受聘的公务员一般会按该人员受聘职系的起薪点支薪。但当部门基于运作需要而需招聘具备特定工作经验的人员,而该职级亦同时出现招聘困难时,部门可考虑给予经验高于基本入职条件的新聘人员经验增薪点。本着审慎运用公帑的原则,如有足够合适人选愿意按正常入职薪酬受聘,便不应给予额外的增薪点。此外,招聘部门亦不应就新聘人员不足整年的剩余工作经验,提前该人员每年的增薪日期。近年,由于助理教育主任公开招聘并没有出现招聘困难,经验递加增薪点的安排,不适用于获聘的助理教育主任。

(三)当局分别于一九九九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九年就公务员入职薪酬进行检讨。在该三次检讨中,就官立学校助理教育主任职级的入职薪酬作出的调整列于附件一。

  按一贯做法,公务员的入职薪酬检讨结果亦适用于按照公务员薪级表支薪的资助学校教师。因此以上助理教育主任的入职薪酬调整亦适用于资助学校学位教师。

  官校文凭教师转职助理教育主任时,不论其入职薪酬是按《规例》第130(1)条或「转职后支取现薪安排」厘定,均会获得不低于有关文凭教师转职前的薪酬。资助学校亦有类似安排,即资助学校文凭教师转职为学位教师时,他们的薪酬可按「重新评估薪酬方法」,或按「转职后支取现薪安排」计算薪酬,以较高者为准,以使他们获得不低于有关文凭教师转职前的薪酬。总括而言,现行的薪酬厘定安排已在个人层面为官校及资助学校文凭教师提供转职薪酬的保障。

  个别教师的薪酬除取决于受聘时生效的入职薪酬、有关教师的职级及年资外,亦会受聘任的生效日期、当时适用的薪酬厘定规则及个别教师的服务经历所影响。把受聘于不同时间的教师薪酬作笼统比较,并不适当。本局亦没有就不同年份转职教师的受雇条款和条件进行相关统计。

(四)虽然官立学校的公务员教师和资助学校教师属于同一个教育专业,按同一个薪级表支薪,但他们受雇于两个不同运作和管理模式的系统,亦受不同规例、则例所规管。故官立学校及资助学校的教师的聘用条款,包括薪酬厘定规则都不尽相同,但在各自的系统中一直贯彻落实。

  「健康转任」是一个行政措施,目的正是要让在职教师在公营教育界别的学校之间转职时,其个人的薪酬不会比转职之前为低,除非该教师由学位教席转职至非学位教席。故此,在现行的薪酬厘定安排下,教师在个人层面已获得转职薪酬的保障。

  我们在此重申,「健康转任」并非保证或规定官立学校与资助学校的教师的所有聘用条款和条件必须一致。因此,现行的薪酬厘定安排没有违反「健康转任」的目的。

(五)如上文所述,官立学校教育主任职系及文凭教师职系人员是公务员。他们的薪酬和其他受雇条款和条件是按《公务员事务规例》,以及由公务员事务局发出的各项规则和规例厘定。资助学校教师不是公务员,他们的薪酬和其他受雇条款和条件是按《资助则例》和教育局发出的各项规则厘定。教师在接受官立学校或资助学校的聘任时,应该知悉两者各自的聘用条款,包括薪酬安排和附带福利等方面的分别。由于上述薪酬计算方法一直在各自系统中贯彻落实,当局没有计划修订现行的安排。



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