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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含不雅内容的免费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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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不少教育团体及市民(包括学校校长和家长)的投诉,指最近创刊的免费报章《爽报》包含不雅内容,有渲染色情之嫌。截至本年十月中,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接获的相关投诉已有193宗。此外,淫亵物品审裁处亦将该报章的文章及网上声音版的其中九项物品评为第II类物品(即不雅物品)。该等团体及市民又指出,由於该报章是免费向市民派发,儿童及青少年可轻易取阅,并接触到当中的色情及淫亵的内容,会对其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现时即使免费报章的内容包含不雅成分,当局往往未及阻止其流出市面,而只在报章出版后才就其内容作出评级,未能防止未满十八岁人士接触有关内容,政府有否任何措施堵塞现有的漏洞;

(二)对於内容经常包含不雅或色情成分的收费或免费报刊,政府会否研究采取更具阻吓性的措施或惩罚,以防止其再次加入色情成分的内容;

(三)鉴於在本港免费公开派发的报章数目越来越多,当局会否研究推出一些新措施,以确保这类报章的内容适合任何年龄的人士阅读;及

(四)鉴於现时一些屋苑或住宅大厦会在大堂摆放免费报章(包括《爽报》)给居民取阅,有居民表示希望能暂时禁止《爽报》在屋苑或住宅大厦摆放,以免青少年取阅并接触到当中的色情内容,香港房屋委员会及香港房屋协会会否带头禁止内容经常包含色情或不雅成分的免费报章在其管理的各公共屋恏或居者有其屋计划屋苑摆放及派发?

答覆:

主席:

(一)、(二)及(三)《爽报》於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创刊。截至十月三十一日为止,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共收到197宗投诉,指该报含不雅、淫亵、暴力等内容。影视处已就《爽报》的相关投诉作出调查,并将怀疑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90章)(《条例》)共26件物品送交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评定类别。截至十月三十一日,其中20件物品被审裁处评定为第二类物品(即属不雅)。影视处已於本年十月十八日就部分於《爽报》刊载的文章向有关出版商作出检控。影视处亦已去信该出版商,要求正视公众对《爽报》连续多日刊登不雅物品的投诉,并提醒出版商必须依照法例的要求发布物品,以及政府会对违例发布不雅物品的出版商作出检控。

  政府在规管发布物品方面,一贯的政策是既保障资讯流通和言论自由,亦确保有关的物品(尤其是以青少年这些易受外界影响的人士为对象的物品)能够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言论自由一直是政府坚决维护的核心价值。因此,现时法例并没有规定物品在发布前必须送检,但发布人有清晰责任确保发布的物品符合法例规定,包括有关禁止任何人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的条文和罚则。根据《条例》的第10条,审裁处在评定物品的类别时须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a)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
(b)物品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
(c)物品拟发布的对象是哪些人、或哪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
(d)如属公开展示的事物,该事物在何处公开展示,以及可能观看该事物的是哪些人、或哪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以及
(e)该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只是试图掩饰不可接受的内容。

  现阶段政府没有计划改变有关发布物品的规管措施。影视处会继续密切留意市面上发布的物品,在考虑有关物品(例如免费报章)的发布对象的年龄组别,或如属公开展示事物则该事物在何处展示及可能观看的人等相关因素后,把怀疑触犯《条例》的物品送交审裁处评定类别,并就评定为不雅或淫亵的物品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包括检控。

  根据《条例》的规定,发布淫亵物品的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三年,而发布不雅物品,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40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可处罚款80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这些罚则适用於收费或免费报章。我们亦注意到有部分社会人士认为过去就发布不雅物品的判刑过轻,影视处会密切注视法庭就违反《条例》所判处的刑罚,如有需要,会向法庭申请覆核刑罚的判决。

(四)房屋署并不容许报刊出版/分销商於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的公共租住屋恏内派发或摆放免费报章。至於居者有其屋屋苑的免费报章派发或摆放安排,则由有关屋苑的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

  香港房屋协会(房协)亦不容许报刊出版/分销商於其辖下的出租屋恏内派发或摆放免费报章;至於房协已出售的屋苑,则由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有关安排。



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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