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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谈《竞争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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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出席香港电台节目《星期六问责》后,与传媒的谈话全文(中文部分):

记者:现时《竞争法》立法进度如何?有没有信心如期通过《竞争法》?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们会全力与立法会议员合作,其实在上次《竞争条例草案》委员会开会,都看到议员希望快点审议和通过条例,引入条例以保障竞争,为市民带来好处。

记者:消委会说让步失去原先立法的意义,希望不要再让步,以及现时的修订与原草案相差很大。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其实不是的。对於严重的反竞争行为,我们是一步不让的。我们在这段时间引入的修订,回应了多方面持份者的意见,特别是商界和中小企的意见。我们认为引入修订后,有助加快审议条例,以及有效打击反竞争行为。

记者:近日有店铺怀疑因为饮品售价太低,以致供应商不再供货。其实如果出现这个情况,如供应商向零售商指定售价不能低於某个水平,在通过《竞争法》后,会不会构成违法行为?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现时香港没有跨行业的《竞争法》,所以大家怀疑任何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反竞争行为,都不能在法例权力框架下进行调查。正因如此,我们需要快点订立《竞争法》,将来我们如有合理怀疑反竞争行为出现的时候,我们便可以针对这些个案进行调查。在取得资料后,如果我们发现真的有反竞争行为,我们可以执法。竞争事务审裁处,即法院部分,可以审理这些个案,对於已裁定的反竞争行为作出惩处。

记者:供应商指定一个价钱,算不算合理怀疑?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这要分析个案本身。其实最重要是市场里要能让消费者有选择。例如很多国际个案,达到一个市场分率,如果进行价钱订定,不让别人竞争,这是属於反竞争行为。但如果市场占有率在某一个百分比以下,换句话说,零售商可以选择从其他供应商来购买这件货物,即是有选择的情况下,可能未算是反竞争行为。这要视乎个案,以及将来竞委会订立的指引,让大家有清晰的做法,什么是反竞争行为,什么未算能执法的商业行为。

记者:会不会再有退让?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们认为听了这么多意见,作出这些回应后,我看到大修订的空间不大。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11年10月29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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