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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禁止拖网捕鱼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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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六月十日,本会财务委员会通过了一笔17亿2,680万元的承担额,以协助因推行禁止拖网捕鱼措施而受影响的拖网渔船船东和本地渔工。协助方法包括发放特惠津贴、回购近岸拖网渔船、发放援助和推出特别培训计划。本地渔工就一笔过补助金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在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或以前已受雇在受影响的近岸拖网渔船船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已开始审理近岸拖网渔船船东的特惠津贴和回购申请;若然,至今有多少近岸拖网渔船船东向当局提交资料,以审理其申请?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当局是否已让所有业界人士知悉,他们需要保存受影响本地渔工的受雇资料,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为保护珍贵的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立法禁止在香港水域进行拖网捕鱼活动。有关附属法例已在今年五月十八日通过。我们在今年六月十日获财务委员会批准开立一笔为数17亿2,680万元的新承担额,为合资格拖网渔船船东、其雇用的本地渔工和收鱼艇船东提供一次过的援助方案,以及用以推行相关的措施,包括:

(1)向因推行法定禁止拖网捕鱼措施而永久丧失捕鱼区的受影响拖网渔船船东发放特惠津贴;

(2)向自愿交出受影响近岸拖网渔船的船东回购其船只;

(3)向受影响近岸拖网渔船的船东所雇用的本地渔工和受影响收鱼艇船东提供一次过援助;以及

(4)推行对海洋环境保育和恢复渔业资源有利的措施,以及为受影响的拖网渔民和本地渔工推出特别培训计划。

  有关援助措施可适当地缓减禁止拖网捕鱼措施对受影响人士生计所造成的影响。

  在去年十月十五日的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文件中,我们曾交代上文(3)项所提及为本地渔工提供的一次过援助的申请资格:申请人须为本地渔工,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在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或之前已受雇於受影响的近岸拖网渔船上工作。而今年三月八日的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文件、五月三日的《2011年渔业保护(指明器具)(修订)公告》小组委员会文件及六月十日的财务委员会文件中,就申请资格准则及要求作进一步交代,指出申请人应尽量提交相关的文件证据(例如强制性公积金记录、雇佣合约、发薪记录等),以支持其受雇於拖网渔船的声称。

  就问题中的两项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自今年六月十日财务委员会通过拨款申请后,当局一直积极筹备有关上文(1)至(4)项的工作,包括在今年八月成立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处理上文(1)至(3)项所涉及的一次过援助计划事宜。工作小组已展开工作,并会按原订时间表在今年年底左右公布申请特惠津贴、拖网渔船回购及为受影响近岸拖网渔船船东所雇用的本地渔工而设的一次过援助的详细安排,并开始接受申请。

(二)自去年十月公布计划在香港水域禁止拖网捕鱼以来,渔农自然护理署一直与业界保持接触,介绍有关落实措施(包括向近岸拖网渔船船东雇用的本地渔工提供的一次过援助方案)的安排并征询意见。业界大致知悉申请资格准则及有关要求(如须保存受影响本地渔工的受雇资料以支持其申请)。而工作小组在开始接受申请前,亦会再向业界详细解释有关申请的要求及所需提供的资料。在处理申请时,工作小组会考虑业界的运作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及可接受的证明,以确立其受雇情况。



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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