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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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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筑业的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劳资审裁处判令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社会服务令二百小时,并被命令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及按照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项给雇员。

  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此外,上述公司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按劳资审裁处判令条款须支付的日期后十四天内支付款额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三万一千八百元。

  根据《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根据《雇佣条例》第43P(1)条,凡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规定某雇主就任何指明权利作出付款,而该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该判令的日期后或按该判令条款须支付的日期后十四天内支付该笔款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及违反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的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董事绳之于法。



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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