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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九人(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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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昨日(十月十九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七名非法劳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同时在另一个跨部门的联合行动中,共有八人被捕。

  「曙光行动」於昨日早上四时三十分至下午一时进行,入境处特遣队人员共搜查了七个目标地点,包括酒楼、餐厅、粥品店及住宅大厦等,在行动中,入境处共拘捕了七名非法劳工及四名涉案雇主。被捕的七名非法劳工为三男四女,年龄介乎二十二至四十九岁,其中一名女子涉嫌曾经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的香港身份证。同时,两名男子及两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介乎五十一至五十六岁。

  此外,入境处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於昨日早上九时至下午三时四十五分於上水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冠军行动」的联合行动,执法人员共搜查了十一个目标地点,在行动中,共拘捕了六名非法劳工及两名涉案雇主。被捕的非法劳工为男性,年龄介乎二十至四十七岁。同时,两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分别为二十四岁及三十四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1年10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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