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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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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答覆:

问题:

  据报,就港珠澳大桥环评报告的司法覆核诉讼案件,上诉庭裁定环境保护署署长上诉得直后,原讼人向传媒表示,是「有人叫她打官司」;报道又指原讼人就此司法覆核案件获批法律援助(下称法援),并指定其代表律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会否调查上述司法覆核案件是否有人涉嫌「包揽诉讼」;过去5年,警方曾就多少宗涉及「包揽诉讼」的案件提出检控;有多少人被定罪;

(二)法律援助署(下称法援署)在审批法援申请时,如何确保申请人对有关诉讼案件有充分理解;以及如何确保不会有人滥用法援服务;及

(三)过去5年,获法援署批准的法援申请中,有多少宗是由法援受助人指定的律师或大律师代表受助人进行诉讼;详情(包括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名称、案件内容,以及涉及的法援金额)为何?


答覆:

主席:

  多谢林健锋议员的质询,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一般而言,警方会考虑每宗个案是否收到报案人的举报,或有否得到可靠情报等,从而评估是否有合理怀疑认为案件牵涉刑事成份,以决定是否就案件作出调查。就问题所关注的事件,即有关港珠澳大桥的诉讼,我所知道的是,警方并未收到任何报案人的举报,也没展开调查。任何人士如希望向警方提供资料或作出举报,可直接与警方联络,警方会采取相应的跟进行动。在过去5年,警方曾就1宗关於包揽诉讼的案件提出检控,有两人被定罪。

(二)任何人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填妥申请表格及有关诉讼类别的问卷,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文件,以支持其申请。按一般程序,法援署会与申请人会面,了解其申请,并进行经济及案情审查。署方在进行案情审查时会就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查并加以研究,以决定是否有合理理据批出法援。

  申请法援是《法律援助条例》给予蒥民的支持,根据香港律师会的专业守则,所有执业律师均有专业责任在获聘用时及受聘期间,因应客户的情况讲解法援服务及寻求法援服务的途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援署署长有责任按法例的规定向具备合理理据的个案批出法援。

  所有法援申请均由法援署内的合资格律师审批,以确保只有合理理据的申请才获批法援。被拒的申请人可就法援署署长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有最终的决定权。

  《法律援助规例》亦包括有防止法援服务被滥用的机制:凡有人重复申请法援被拒,而法援署署长认为其行为构成滥用《法律援助条例》提供的协助,署长可命令在3年内不予考虑该人提出的任何申请。当然我理解这未必是林议员提问所指的滥用。

(三)过去5年,获法援署批准的民事援助个案及按法援受助人提名而获指派律师的个案数字如下:

   年份    获批的      按受助人提名
         民事援助     而获指派律师
         个案数字     的个案数字
   --    ----     ------
   2006     9 356       4 047
   2007     7 937       3 423
   2008     7 513       3 401
   2009     9 031       4 287
   2010     8 263       4 320

  至於大律师方面,法援署没有备存纯粹由受助人提名外委大律师的个案数字,只记录由按外委律师或受助人提名而获指派外委大律师的个案数字:

   年份      按外委律师或受助人提名
           而获指派外委大律师的个案数字
   --      --------------
   2006           1 041
   2007             924
   2008             902
   2009           1 012
   2010             651

  基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的规定,法援署未能披露被提名的代表律师及大律师的姓名及案件内容。法援署亦没有备存由受助人提名律师及大律师处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法援金额。

  多谢主席。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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