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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私家医院、护养院和留产院实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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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骝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徖生署《私家医院、护养院和留产院实务守则》(《守则》),私家医院须就获准在其机构内行医的医生,设立审核和监察机制,包括查核其购买的赔偿/医疗法律保险,以确保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病人可以得到合理赔偿。一直以来,私家医生可自由选择购买以总部在英国的医疗保障协会(医保协会)提供的无定明索偿上限的保险计划,或由法定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可达750万元或以上,最高者可达至7,500万元,让他们可按法庭的判决向病人作出赔偿。最近,香港私家医院联会(私院联会)共12所会员医院,以徖生署订定的《守则》为依据,硬性规定医生购买之保险必须附有无索偿限额的条款,而保单亦只限以「事故发生基础」形式发出,才能转介病人入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徖生署在制定《守则》的时候,有否就相关保障的索偿限额及安排形式订定指引;如有,详情为何;
 
(二)鉴於香港西医工会引述其保险顾问指出,过去12年其保险计划中最高的一宗赔偿个案费用是少於50万元,而现时很多普通科私家医生所购买的保险,索偿限额至少为750万元,相信已经足够,并指私院联会的最新保险要求相当苛刻,医保协会极有可能是该种保障计划的唯一供应商,最终可能出现垄断情况,私院联会的最新保险要求是否徖生署在制定《守则》时的原意;
 
(三)鉴於有资料显示,医保协会不是保险公司,亦不是在香港注册,该协会现在受到哪一条香港法例监管;当局有否评估,在该协会倒闭而未能兑现保障承诺或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受影响的医生、病人及其家人能否在现有法例下得到保障;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何在;及

(四)鉴於私院联会的上述规定使私家医生及病人在选用医疗设施上受到一定影响,署方有否打算厘清《守则》内对保险的安排及内容的要求(特别在索偿额及赔偿形式方面);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原因何在?

答覆:

主席:

  徖生署按照《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65章),为符合人手、房舍及设备条件的私家医院注册。徖生署亦在《私家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实务守则》(《实务守则》)列出良好的实务标准,供私家医院采用,以为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根据《实务守则》第4章4.4.1节,私家医院须设立机制查核获准在机构内行医的医生的赔偿/医疗法律保险。《实务守则》并无就相关保障的索偿限额及安排形式作出规定,亦无指明任何机构为私家医院的医生提供赔偿/医疗法律保险。

  据了解,「英国医疗保障协会」於一八九二年成立,是国际间主要的互惠医疗保障协会,以收取会费形式在四十多个国家运作,为全球约27万多会员提供保障。根据香港医学会的资料,现时,约8,800名西医参加了由英国医疗保障协会管理,经香港医学会安排投保的专业责任保险计划,约占全港注册西医70%。在会员面临疏忽索偿时,协会会按该会员的过往纪录,酌情就法庭所判处的法律诉讼费及损害赔偿提供弥偿。受雇於政府的医生,与其职务有关的诉讼引致的赔偿责任会由政府提供保障,而任职医院管理局的医生,则由一份总保单承保他们在受雇期间行医所引致的法律责任。香港的法律认同人身伤害(包括医疗疏忽所致)的受害人有权就可归咎於侵权人失误而蒙受的损失,获得法庭颁令给予十足的赔偿。

  为医生而设的专业责任保险计划,旨在承保他们在执业引起的法律问题,并向病人提供有关医治失当和疏忽方面的保障,医疗业界须承担因执业风险而招致的财务负担。在专业自主的原则下,政府尊重医疗业界自行就购买专业责任保险的安排,无意介入有关索偿限额、赔偿形式等细节。私家医院与医生应考虑其有关业务的风险水平,选择合适的赔偿/医疗法律保险。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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