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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整民航费用及收费的法例修订将会刊登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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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令》将会在十月二十一日刊登宪报,并在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该修订命令旨在扩大《1995年飞航(香港)令》的赋权条文所涵盖的范围,以支持对《香港飞航(费用)规例》所订的费用及收费作出建议的修订。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九日)表示,根据政府政策,一般而言,各项费用及收费所订水平,应该足以悉数收回提供服务的成本。目前,部分与民航有关的费用及收费未能悉数收回成本,另一些则超出成本水平,若干服务则免费提供予航空业界。民航处已检讨《香港飞航(费用)规例》所订的费用及收费,并提出修订建议,以达致悉数收回成本。

  民航处亦藉此机会,删除一项已经过时的费用项目,以及简化一些涉及相近工作程序的申请的费用结构。

  民航处已经就费用建议谘询航空业界,他们大致上不反对建议。

  该修订命令修订《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97条,使行政长官能:

(a)订明须就某些与飞航有关的事宜支付的费用;及

(b)就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97(3)条订明的费用的支付及退还,订定条文。

  该修订命令的目标生效日期为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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