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与安全空运危险品有关的法例修订将会刊登宪报
*********************

  以下命令与规例会在十月二十一日刊登宪报,并在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

(一)《2011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附表16)令》;及
(二)《2011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修订)规例》。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九日)表示,前者旨在实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安全空运危险品的最新规定。我们就法例建议谘询航空业界,并获业界普遍支持。

  发言人补充说:「有关规定载於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技术指令》)的新版本(即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二年版)。」

  后者旨在修订《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对《技术指令》条文的提述。

  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二年版的主要修订旨在∶

(一)新增一项一般性例外条款,订明以货物形式运送的超重行李在某些条件下不受《技术指令》所规限;

(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的航空公司在乘客办理登机手续前於网站向他们提供危险品资料;

(三)要求航空公司除了向货物收运和办理乘客登机手续的职员提供危险品资料外,还要向货运订位和销售人员及客运订位和销售人员提供危险品资料,以防止「隐藏」危险品(即疏忽地把危险品当作登记行李或一般货物付运);及

(四)要求航空公司在乘客购票时向他们提供禁运危险品的资料,以取代机票发行时的同一要求,并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当乘客是遥距(例如通过互联网)办理登机手续,或者是在机场不涉他人情况下(例如使用自动化的登机设施)办理登机手续,均须同样提供该资料。

  我们也藉此机会,把《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第6(3)(b)条及第7条当中的「声明」取代为「证书」,以厘清相关危险品运输文件中的「证书」并非《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3条内「声明」所指的意思。当《电子交易(豁免)令》删除同样指述后,将来危险品运输文件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递交。

  上述法例修订(与上述(四)项有关的除外)的目标生效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空运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质、有毒物质、有传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和腐蚀性物质等。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