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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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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十一月二日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进一步推动本港渔业持续发展,让海洋生态逐渐回复至渔业资源丰富的状态。

  食物及徖生局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二日)表示,当局继早前立法会通过禁止在香港水域进行拖网捕鱼的法案后,将於本立法年度透过修订《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推行一系列规管捕鱼活动措施,以协助本地捕捞业迈向可持续发展。

  发言人说:「修订条例草案旨在透过设立本地渔船登记制度,以限制新渔船加入,从而控制渔船数目及捕捞力量;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渔船类别的船只进行捕鱼活动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渔船进行捕鱼活动;以及设立渔业保护区,让本港的渔业能够持续发展。」

  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包括:

(一)设立本地渔船登记制度,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渔护署署长)为渔船登记。在渔船的整个使用年期中,该项登记一直有效,无须续期。渔护署署长只会为在修订条例草案生效日期已领有由海事处发出有效运作牌照的现有本地渔船登记。在生效日期之后建造或取得的船只,亦可符合登记资格,惟其船东必须持有由海事处发出的原则批准书(该批准书在生效日期仍然有效),以及在申请登记时能够出示有效运作牌照。

(二)限制新渔船加入,以控制渔船数目及捕捞力量,使海洋环境得以恢复。根据修订条例草案的规定,现有本地渔船船东必须在修订条例草案生效日期起计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当日或之前申请登记。不过,因应拖网渔船的特别情况,修订条例草案会订定赋权条文,容许拖网渔船船东选择藉由改装其现有拖网渔船或购置新船只的方式,登记一艘非拖网渔船,条件是该艘非拖网渔船的引擎功率不得超过拟予替代的拖网渔船的引擎功率。当局拟容许这些船东在指明期间后的时间作出选择,我们会在谘询业界后制定详细安排。

(三)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渔船类别的船只进行捕鱼,以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渔船进行捕鱼。然而,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渔船以外的船只,并以手钓方法或不使用任何渔具进行的捕鱼活动,将不受限制。

(四)在香港水域指定某些地区为渔业保护区,以保护重要的鱼类产卵及育苗场、促进香港水域的渔业资源的恢复,以及长远而言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增长。

  发言人说:「当局已就修订条例草案的内容作广泛谘询,并获得渔业界及环保团体普遍支持。将来在制订有关渔业保护区的附属法例时,我们会就建议地点及拟推行的渔业管理措施,谘询渔民及其他主要持份者。」

  发言人说:「恢复海洋环境及生态,不单能保育环境,亦是推动本港渔业可持续发展必需采取的措施。政府期望修订条例草案能於本立法年度获得通过。」

  政府於二○○六年年底成立了渔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会),研究本港渔业的长远发展方向和目标。委员会向政府提出修订条例草案的多项渔业管理措施,并建议从三方面手推动本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推动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作业模式、控制捕捞力量,以及保育及增加渔业资源。行政长官在二○一○至一一年度《施政报告》中公布,政府会实施一系列渔业管理措施(包括立法禁止在香港水域拖网捕鱼),使遭受损害的海﨟及海洋资源得以尽快复原。立法会已於本年五月十八日通过有关禁止在本港水域进行拖网捕鱼活动的附属法例,有关法例将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2011年10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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