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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钱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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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二十七岁男子於今日(九月十六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四项涉及洗黑钱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五十六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间,在本港开设四间公司及相关的银行户口。他其后将所有与银行户口有关的物品,包括网上银行保安装置交予其位於以色列的联络人,以换取五千欧罗报酬。

  警方调查显示於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间,总值约六千九百一十万元的犯罪得益由法国、德国及葡萄牙汇至该四个银行户口,再转汇往内地、塞浦路斯、以色列、匈牙利、波兰及比利时。

    商业罪案调查科探员於去年十二月拘捕被告。他其后被落案控以四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

    被告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十五号



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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