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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成立的上诉委员会备选团的成员获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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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已委任九名人士为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7I条成立的上诉委员会备选团的成员。

  有关任命任期三年,由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於今日(九月九日)刊宪。

  备选团成员名单如下:

李国祥医生
谢俊仁医生
叶维晋医生
陈静芬
林传华
黄旭伦资深大律师
赵雨龙博士
甘艳梅
林干礼
 
  政府发言人解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於一九九五年生效,旨在禁止将拟作移植用途的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限制在生人士之间的人体器官移植和限制进口人体器官的移植,并对与此相关的补充事宜作出规定。

  《2004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订明了一套受规管器官产品的豁免机制,相关条文於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实施。备选团是作为处理就有关豁免决定而提出的上诉的机制的一部分而成立的。详情可见於徖生署网页:www.dh.gov.hk/tc_chi/useful/hot_exemption.html。

  同时,发言人表示包括《2010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规例》及《人体器官移植(上诉委员会)规例》在内的其他相关条文,亦於二○一一年九月一日一并实施。

  《2010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规例》旨在为载於《人体器官移植规例》附表的三张法定表格作出技术性修订,让订明的人士就器官的切除、移植和最终处置,向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提供订明的资料。

  《人体器官移植(上诉委员会)规例》则旨在订明有关提出、处理和裁定向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成立的上诉委员会作出的上诉的规则和程序。



2011年9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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